林森浩该不该判死刑
理由是林森浩如判死缓,社会效果比判死刑立即执行好!
不少人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这种观念是朴素的,也是简单的一刀切。
因为林森浩的行为,已经夺走了黄洋这位无辜者的生命。
林森浩确实有罪,应该受到惩罚。
是不是一定要死刑立即执行才够重呢?这是可以讨论的。
如果判死缓,林森浩两年之后,很可能减刑为无期徒刑,到最后就算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低于25年。
那样他出狱的时候,已经55岁了。
对于这样的结果,很多人觉得会太轻了。
其实,可以考虑增设一档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
这样的终身监禁,对于很多人来说,真是生不如死。
刑罚有警示作用。
一个被终身监禁的杀人犯,比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杀人犯,警示作用要长久得多。
说到底,一个杀人犯,是社会化的失败。社会不能把全部责任推卸到罪犯身上,至少在林森浩的身上,中山大学和复旦大学的教育失败了,还可以追溯到他的中学、小学以及家庭教育。有人评价他“智商很高,情商很低。”
控制自己的情绪,健康发展的话在六岁之前就可以完成。在十四岁之前也可以顺利完成。但是学校和家庭对情感教育的长期忽视,对智育的强调导致一俊遮百丑。
从林森浩这件事上,家庭、学校、社会可以吸取的教训就是教育要平衡。
有人说,林森浩投毒案的社会影响很恶劣,不对他执行死刑不足以消除。
难道杀了林森浩,投毒案的社会影响就可以消除了。
不见得。
还有人说,多年前的清华投毒案没有抓获真凶。如果这次不处死林森浩,以后还有投毒案。
这么说的人没有意识到,会投毒杀害同学的人,在考虑做还是不做的时候,关键不是被抓获后是判死刑还是死缓。能这么考虑的人,不会犯下这样的罪行。
可以这么说,会犯下这样罪行的人,对可能发生的后果降临到自己身上的惩罚都没有清醒的认识。
如果处死林森浩,从此可以一劳永逸的防止这种杀害同学的事情发生,那么我也会赞成死刑。
可是马加爵被处死已经很多年了,林森浩知道马加爵事件的可能性很大,这并没有阻止他投毒。可见我们需要的不是死刑的吓阻作用。
林森浩的教育中没有确立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样的观念。
如果处死林森浩,是社会承认自己的失败。在一个接受完整学历教育,在两大名校就读过的大学生犯下杀人罪行之后,承认自己不可能改变他的观念,为了复仇,为了吓阻,从肉体上消灭他
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个衡量标准是: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我的理解,只有那种人身危险性很大的犯罪分子,即便判处终身监禁,仍然可能继续杀人的,才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林森浩,杀人手段是投毒。这样的人到了监狱之后,在严密的监视之下,又没有毒物在手,他再杀人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所以,判处死缓足以防止他继续犯罪,这样的惩罚足够了。
是不是要实行同态复仇,也让林森浩喝下毒水而死才可以呢?
有人说,好死不如赖活。如果不判处林森浩死刑,便宜他了。
判处林森浩死刑到底能改变什么呢?
黄洋已人死不能复生。
林森浩浩被处死,能告慰黄洋的父母吗?那么林森浩的父母的悲痛就是咎由自取吗?
能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吗?
可是赞成判林森浩死缓的公众也不少。
如技术上可能的话,是否还要来个投票表决?
不处死林森浩又会发生什么呢?
从此投毒案四起,每个礼拜打开报纸都能看到新的毒死同学,室友,家人的新闻,而且他们这么做都经过精心考量:即便被抓到,不过是判个死缓。
以上这种场景是不大可能发生的。
看电影,被绑奔赴刑场的犯人往往高呼: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说这话的人都是相信死后能投胎转世的。这样的人比较不怕死。死刑也不是一个很好的吓阻手段。
一种惩罚真正要能起作用,不再于有多严厉,而在于有多大的可能性被抓到。
如果肯定会被抓获,那么25年的牢狱生活已经足以阻止杀人罪的发生。
有人说:养这种人干嘛?浪费纳税人的钱。
也许,真得美国那样富有的国家,才能养活那么多终身监禁的犯人。
如果杀了林森浩有什么好处?
让我们列举一下可能的好处:
一、满足了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一命换一命,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二、警示作用,使得有同样动机的人不敢轻举妄动。
那么杀了林森浩有什么坏处:
一、林森浩的父母会承受丧子之痛;
二、社会承认无力改变林森浩,使其弃恶从善,只能从肉体上消灭他;
反之,留林森浩一条命,关押其至少25年有什么坏处:
一、可能会降低潜在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使其更敢于犯罪;
二、需要纳税人的钱养活林森浩;
那么,留林森浩一条命,有什么好处:
一、说明社会的整体文明程度高于杀人者,不必以暴制暴,可以采取相对温和的监禁,防止杀人者再度犯罪即可,保留杀人者改过从善的机会和可能;
二、一个活着的被监禁的杀人者,比一个被处决的杀人者痛苦更长,受到的惩罚持续的时间更加漫长的多,警示作用也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