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小玲减刑 2015年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政策 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图)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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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监狱服刑犯人中那些老弱病残的.已经无法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员,应该考虑放回社会?"去年监狱首次开放日中有代表提出这样的建议.在今年的开放日中,对于老弱病残罪犯

“监狱服刑犯人中那些老弱病残的、已经无法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员,应该考虑放回社会?”去年监狱首次开放日中有代表提出这样的建议。在今年的开放日中,对于老弱病残罪犯的减刑假释政策是今年广东监狱开放日一个亮点。四会监狱一名99岁的老病犯陈某在监狱里度过了98岁的生日后因五病缠身获保外就医。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于偏冷阴暗的监狱高墙显然也不应例外。在急切走出高墙的利益驱动之下,掌握减刑假释者就成为了权力寻租的目标,暗箱操作背后不免“细菌”滋生。监狱作为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的机构和场所,原本用于激励罪犯悔过、改造的减刑假释政策,在某些黑幕之下却成为罪犯逃避刑责的合法途径。

涉嫌假立功获减刑的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的外逃,显露了高墙下假立功换减刑、假释黑幕的冰山一角,减刑假释政策的公正性、开放性也受到公众舆论的普遍质疑。随之而来的媒体所归纳的“狱中立功指南”,甚至细化到了“花钱购买监狱自办报纸或者认购上级部门摊派的行业机关报可获减刑”,更让人对高墙后藏纳的司法腐败心有余悸。

为强化司法公信力,规范减刑、假释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以及中政委5号文件等一系列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中央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对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办理程序和报送材料的内容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具体于监狱落实层面的工作程序配套修订也就在法理之中。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修订有不少亮点:如要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这些就给公示减刑假释提供了执行层面的程序依托。

同样,通过转变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为提请、审理、裁定全过程的同步监督,强化了减刑与假释的监督力度;“五审核”和“一公示”的流程规定,细化了相关的监督流程,压缩了可能存在的腐败空间;对提请罪犯假释要求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对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以及调查评估报告需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细化了对假释环境的管理;而减刑、假释各个环节承办人终身责任制的规定,更无疑给承办人套上了紧箍咒。

由此,减刑、假释环节的细化和规范化,强化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落实审批责任以及审批后的公示制度,可以说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中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程序的具体落实,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然而,还需看到的是,本次的程序规定依旧有着不少待完善之处:其一,对比最高法立案后5日内依法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而言,审批公示只允许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度不够;其二,配套的减刑依据还有待细化和科学化,否则“自办报纸或者认购上级部门摊派的行业机关报”不免转成正当的减刑途径,而这种前置的源头错误,用后置的评审公示显然无法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0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2014年10月11日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