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荫杭的夫人 民国法律人杨荫杭
文史哲不分家,是中国文化的特色,虽然自五四以来,这种情况已逐步改变,但时至今日,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习惯于从文学作品中阅读历史,笔者也不例外。最近,重读2009年9月版的《杨绛散文集》,读到杨绛父亲杨荫杭先生其人其事,颇有感触。
杨荫杭,字补塘。清光绪四年(1878)出生于无锡书香门弟,1897年考入南洋公学读书,因成绩优异,于1899被学校送往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他在日本时受到孙中山、黄兴等人的革命影响,加入了同盟会,后返回家乡从事反清活动。
为躲避清廷的缉捕,他于1906年再度出国,到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学习法律。留学期间,他对西方的民主法治有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也产生了用西方的民主法治来改良和挽救贫穷落后的中国的想法。学成回国后,杨荫杭先在北京一所法政学校教书,不久到上海从事律师事务,发起创立了上海律师公会。
辛亥革命成功后,杨荫杭先后任江苏省高等审判厅长兼司法筹备处处长、浙江省高等审判厅长等职。黎元洪执政时期,杨荫杭被任命为京师高等检察厅长。
在此期间,有人揭发交通部总长许世英贪污受贿,杨荫杭派人查实后,下令将许扣押。此举当时在北京掀起轩然大波,政府要人纷纷向杨说情,要求特许保释,北洋政府也出面干预,但杨荫杭仍坚持依法办事,毫不让步,因而被北洋政府停职审查。
此事被称为“高检长惩戒案”。1917年5月25、26日《申报》刊发了司法部请交惩戒之呈文和杨荫杭申辩书,案件的是非曲直,一目了然,而杨荫杭之人品学养,也可由此略见一斑。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有人通过报纸揭发交通部总长贪污受贿,时任京师高等检察厅长的杨荫杭经检查认其有嫌疑后对其传讯,并对其居住地进行搜查。搜查之后,杨荫杭及主办检察官张汝霖即被停职。司法部呈文认定杨荫杭“对于犯罪人非有相当证据、较著事实、认为确有犯罪嫌疑,不得施行强制处分、率行传讯、拘押及搜索。
……将xxx传讯拘禁于看守所,并搜索其家宅,既未奉令交办,亦无人告诉告发,而又乏相当之犯罪证据。仅以报纸之攻击、议会之质问、道路之传闻为理由,即行传讯拘禁及搜索,实属意气用事,违背职务。
……”从呈文内容来看,主要是认为杨荫杭违法传讯拘禁及搜查,同时认定其启动侦查程序的理由不当。杨荫杭针对呈文阐述了十二条申辩理由,前三条说明法律并未规定一定要取证以后才能传讯、搜查及检方并未将嫌疑人拘押的事实;第四条驳斥“非有显著事实”的指责于法无据;第五条说明检察官依法有权酌量被调查对象是否有嫌疑;第六、七、八条阐明虽非奉令交办之案、无人告诉告发、仅以风闻,检察官有权开始侦查的法律依据;第九条、第十条辩明自己依法办案,无侵犯人权或意气用事的行为;第十一条、十二条指出司法总长在干涉司法,且有袒护之嫌。
由两文可看出,司法部呈文虽系公文,却有一二不实之处,更兼有较多“外行话”,漏洞百出,贻笑大方,是赤裸裸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而杨荫杭的申辩书,则抓住对方漏洞一一驳斥,一定要与所遇之兵讲清道理,也系书生意气。此事之后,嫌疑人与检察官双双辞职,案件不了了之。虽然杀敌一万、自损一万,但这已经是区区一个京师检察长所能取得的最大的胜利了,乱世之中,其主张法治、坚持司法独立、敢于秉公执法的精神,令人起敬。
杨荫杭后来到上海做了自认为系“自由”职业的律师,仍然保持了自己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做派,不见钱眼开,不唯利是图。在做律师之余,他收藏古钱、古玩、善本书,钻研音韵学,抗战时期做不了律师后就在大学里教《诗经》,在庙堂之上与江湖之远之间进退随意,于专业职业与学问爱好之间游走自如,其淡定心态与超凡能力,常人望尘莫及。
细细地品读民国法律人杨荫杭,法律学养之外,其对法治的信仰与坚守、其人生的豁达与丰富,更让今人向往。(作者单位: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