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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菲菲,1985年2月11日出生于安徽淮南。云菲菲,她是极少数既有出色音乐天赋又兼具卓越演唱才能的歌手,她演唱的歌曲往往能获得市场和口碑的双重美誉,业界与观众的一致好评。她的演唱风格细腻、传情,对声音的控制极为出色,对歌曲的诠释充满了韵味和美感,是当今歌坛绝无仅有的动人好声音。
2007年11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签约于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2年9月28日,上加一线公司在未得到云菲菲授权,也未告知云菲菲的情况下,私下将“云菲菲”三个字注册了第41类服务商标。
云菲菲与上加一线公司合约期满之后,上加一线公司于2013年2月以其持有“云菲菲”41类服务商标为由,安排其签约歌手卞苡然以“云菲菲”作为艺名,翻唱了云菲菲此前的诸多成名曲在互联网及演艺市场进行推广,给云菲菲的歌迷造成严重误导和市场混乱。
2013年4月,云菲菲签约内地著名唱片公司鸟人艺术。
2013年9月24日,云菲菲与鸟人艺术作为共同原告,将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山寨云菲菲名字的歌手卞苡然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诉至法院,2014年3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卞苡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使用艺名云菲菲进行演艺活动;
二、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卞苡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十家网站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原告钮春华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钮春华及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卞苡然共同负担);
三、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卞苡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钮春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