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院赵文浩 演员赵文浩提出解约 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

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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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曾在陈凯歌电影<赵氏孤儿>中扮演赵孤的17岁小演员赵文浩,因单方面与经纪公司解除合同遭起诉,被索赔81万元.2013年12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报,判

曾在陈凯歌电影《赵氏孤儿》中扮演赵孤的17岁小演员赵文浩,因单方面与经纪公司解除合同遭起诉,被索赔81万元。

2013年12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报,判决赵文浩构成违约,需支付经纪公司违约金40万元。

2012年10月,北京中视精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赵文浩父母签署《全职演艺合约书》,约定中视公司作为赵文浩唯一、独家全权代理的经纪公司,代理期限为10年。

双方约定,经纪公司每月支付赵文浩1万元工资,并逐年增加;同时对于赵文浩的演艺收入收取80%代理费,比例逐年递减;若赵文浩提出解约应支付违约金,其中工作未满一年需支付50万元。

2013年5月,赵文浩及父母邮寄给经纪公司解约函,称2012年签署的合约书存在不平等性,且经纪公司存在拖欠工资和房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经纪公司称由于赵文浩提出解约,所以未支付房租和工资。且签约后经纪公司就准备给赵文浩量身定做一部青春偶像剧《我的高考》,在2012年11月公司已与编剧签订相关剧本合同,赵文浩的解约使经纪公司被迫终止剧本创作并需承担对编剧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赵文浩提出解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以案说法:单方违约承担责任

案例中的双方签订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约定明确,并且也将责任义务约定的很明确。因此,赵文浩方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此条规定了行为人的撤销权,因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则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显示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利请求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本案中,赵文浩的父母并没有请求有关机关进行撤销,而是单方面向经纪公司发出解约函。因此,其撤销的效力并未能够达成。

本案中争议的合同并非普通的合同,经纪公司在为艺人进行包装,宣传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所能获取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合同将艺人的责任要求较为严格,也是其行业的惯例。最后法院判决由赵文浩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