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之李庄 荣剑:为了免于恐惧的自由——写在张思之建议李庄道歉之后
这是一篇已经破题的文章,需要许多相关人士共同撰写,至今却还没有一个完整的版本。我所说的这篇文章,指的是对“李庄案”的总体性反思。这个案件,作为近年来最引人注目的公共事件之一,不仅涉及重庆“打黑”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公权力违法事实,涉及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些根本问题,而且也涉及相关当事人的心路历程,涉及重建中国知识分子和法律人的道德勇气问题。如何总结和反思,才能明鉴今世,启发后人,应有长远的视野。
在“重庆模式”实际破产之后,人们更多地关注于揭露重庆“打黑”的真实内幕,关注于公权力执法违法的恶果,关注于那些被“黑打”至今仍身陷囹圄的无辜者命运,当然也关注于“李庄案”的甄别和平反。对于这样一个由公权力在光天化日之下蓄意制造出来恶性案件,人们已有广泛共识,它不仅严重侵犯了李庄的个人权利,而且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法治建设。
从“李庄案”一季起,即有许多有识之士勇敢地站了出来,顶着压力,通过各种途径,坦率发表意见,直陈该案违背程序正义,罔顾事实,公然践踏法律,如果不加以彻底制止,无异于重新开启通向文革式无法无天时代的不归路。
“李庄案”第二季时,以江平、张思之为代表的新中国第一代法律人,不顾年高体迈,领衔组成李庄案律师顾问团,义无反顾,义不再辱,为正义而战。
正是在中国法律人的同仇敌忾和社会舆情的共同压力之下,“李庄案”第二季被迫收场,重庆方面自取其辱,“李庄案”由此成为“重庆模式”彻底丧失其合法性的“李庄门”。
李庄作为“李庄案”的主角,理所当然地置于这个司法事件的风暴眼之中,他的切身经历是这个案件最重要的“呈堂供证”,他对该案的是非曲折是最权威的诠释者,他必须为自己的权利和名誉而战。从一开始起,这个案件就不是一个孤立的司法事件,它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成为一个持续的公共话题,表明李庄已经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这是那些致力于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社会力量和那些肆意破坏中国法治秩序的公权势力的对决。
因此,从“李庄案”一季、二季直到李庄出狱,那些看起来和该案毫不相干的人士,都纷纷出来发表意见,我写的《从“李庄案”到“李庄门”》也是属于这种情况。
参与议论此事的人们,可能都有这样一个基本认识:这事不能随便就完,不能仅仅是为蒙受其冤的李庄平反昭雪而呼喊,更重要的是,要从这个案件中,总结出深刻的经验教训,揭示出中国司法制度的内在弊端,进而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
在目前已经披露的大量关于“李庄案”的评论文章中,我注意到,锋芒基本上都指向了重庆的最高决策体制和司法部门。“李庄案”显然是在重庆最高决策者的授意下,由政法部门统一指挥,公安机构主导,“大三长”协调办案,公检法全力配合下产生的,和重庆“打黑”中所出现的大多数案件一样,“李庄案”以它特殊的方式集中暴露出重庆“打黑”的“黑打”性质,对此予以揭露,还原真相,应是当务之急,不容怠慢。
在清算重庆“黑打”的声浪中,李庄以亲历者的身份,发扬自己的专业特长,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正本清源,逐条驳斥重庆司法当局强加给他的各项指控,起到了正聋发聩的作用,对重庆“打黑”的合法性是致命的一击。
如何给予“李庄案”以一个新的交代,已是国家公权力无法绕过去的一个坎。
就在社会对重庆有关部门和个人千夫所指的时候,突然听到了另外一个声音,那就是张思之先生建议李庄向全国律师道歉的声音。对于这个显然不太和谐的声音,许多人都保持沉默,也有人放话,要共同对敌,不要内讧。张思之先生在这个时候提出这个建议,是出于何种考虑?对旁观者而言,其潜在的意义应该如何估量?
大约在半个月前,在一个朋友举办的家庭聚会上,我见到了仰慕已久的张思之先生。张先生的道德勇气、职业操守和专业知识在业内无可置疑,他和江平先生可谓是中国法律界的两面旗帜,正是他们领衔组成律师顾问团,全力为李庄辩护,对于提升中国法律人的集体意识和道德责任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面对这位可敬的法律前辈时,其实我的内心并没有什么不解的问题可以向他提出,在第一时间阅读到张先生的那个讲话稿,我已经完全明白他的用意所在,他也解开了曾经困扰过我一段时间的那个疑惑:如何评价李庄在关键时刻的主动认罪行为?虽然李庄的那个“藏头诗”被破译之后,我能够理解他的这个“策略性”行为,但在张先生看来,作为一个律师,决不能用流氓手段来对付一个流氓,可能正不压邪,但不能以邪对邪,在任何情况下,律师都不能做那样丑陋的表演,都不能对公权力的非法行为予以妥协。
在和张先生的交谈中,我进一步明白了一个道理,他并不是要为难李庄,而是希望由李庄开头,重建中国律师队伍的正义形象,重建中国法律人的道德勇气。
其实,在和张思之先生见面以前,我已经深感到他提出的问题的重要性。中国的律师、法律人乃至所有有良知的人,不仅应该深刻批判威权化制度的各种弊端,以反思和清算重庆“打黑”为突破口,共同推动中国司法制度改革;而且也应当冷静地理性地反省自我,从我们自身内在的道德局限中寻找软弱和恐惧的根源。
张先生的讲话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由此深入进去,会打开人们观察的视野,看到更多的问题。我是在5月30日那天,也就是在看到张先生讲话的第一时间里,给李庄发了一个短信,为真实计,现全文记录如下:
李庄兄:
看了张思之先生的讲话,我深以为然,建议你按他说的,给全国律师写一封公开信,自我反省,不算丢人。在中国没有免于恐惧的自由之下,谁都难以避免为恐惧所裹胁,我在六四之后经历过这样的场面,我知道恐惧对人良知的影响。
我能理解张先生的苦心,你当时坚持下去的话,重庆会更难堪,只是让你一人承受一个当时无法预知后果的审判,的确是需要你的大智大勇,你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可以理解。现在反省这个事情,检讨自己,是为了未来让那些律师们更有勇气和智慧。你如有表态,我愿意为你再写一篇文章,从这里可以谈的的道理太多了,抛弃那些顾虑,相信公道人心。
荣剑
李庄给我回了两个短信,有解释,有辩白,更有对未来澄清事实的自信和安排,相关态度在他自己的微博中也有所披露,对此,我不想再做更具体的评论。“李庄案”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已在公共领域被广泛讨论,所谓道歉一事现在已不重要,重要的是透过“李庄案”能看到更多的问题,把更多的道理揭示出来。
谁都可以沿着张思之先生的话题去思考,对“李庄案”的总体性思考就是在许多人的独立思考中叠加而成的,只有把事物的不同面相都呈现出来,才会有事物的一个整体的形象。所以,我愿意在张思之先生之后,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要指出的是,李庄接手龚刚模一案时,他面临的是一个非常严峻的司法环境,对于这一点,他可能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我相信,绝大数人和他一样,在事先也不可能意识到,重庆“打黑”在背离法治的道路究竟能够走多远。
司法不公平的现象在中国可谓比比皆是,绝非重庆一地所有,但是,重庆有关部门和个人的“打黑”决心之大、行动之猛烈,是不容任何挑战,也不受法律的约束。在他们自己的地盘里,法律不是用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是制裁他们对手的工具,为所谓“黑社会”辩护的律师当然也在其制裁范围之内。
重庆司法环境的严峻性还在于,“打黑”不仅迎合底层民意,而且绑架上层国家机器,中央司法高官轮流去重庆站台,称颂“打黑”为“打的好,打的准,打的狠”。
在高层公开支持之下,重庆有关方面更是有恃无恐,对一切挑战者均不手软,必欲除之而后快。在此司法环境下,李庄按其传统的做派行事,必然“出事”,用张思之先生的话说,“重庆不搞李庄,也会搞张庄、王庄。
”这是重庆司法制度所决定的,其实质是,用公权力有组织的暴力,胁迫公民,制造恐惧,以一切手段维护其“打黑”的顺利进行。重庆的最高决策者是有意以这种方式向世人宣告,没有人可以挑战他的决心和权威。
我之所以首先要指出重庆的司法环境,就是要回答这样一些问题:恐惧是如何制造出来?为何龚刚模会诬陷他的辩护律师?为何李庄会主动认罪?为何李庄的律师事务所不挺身而出?为何北京律协和中国律协不敢保护自己的律师?为何北京司法局乃至司法部要阻止律师正当合法地行使律师职责?
重庆公权力的巨大威力,对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来说,显然是前所未有的,它几乎调动了它在本地能够调动起的一切司法资源,同时也得到了国家最高司法部门的支持,并且通过其掌握的各种媒体和官方宣传途径,反复诉诸民意和民粹,和“唱红”相呼应,以塑造其“打黑”的合法性和不可抗拒的势头。
正是在合法性外衣包裹下的公权力,借助于各种手段和方式,完全没有法律的约束,没有外在的权力或力量的制约,可以为所欲为,令人不得不畏惧,令人不得不服从,令人不得不配合。由此,我们看到了那些相关的权力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种种反常行为与表现。
司法局作为管理律师的权力机构,掌握着律师的执业权,对于律师的失职行为负有惩戒处罚的权力,当然也负有对律师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律师的辩护权,更应本着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慎重对待,理性处之。但是,在重庆“打黑”过程中,对于律师们普遍遭遇的艰难处境和不公待遇,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管理部门,不仅不予以重视,不予以支持,反而全力配合重庆当局,对于律师的合法辩护设置种种限制。
司法部明确主张,对于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要求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唯独不提党的各级权力机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提“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些最基本的原则。
正是在这样司法环境下,律师不敢辩,不能辩;律师坚持合法辩护受到构陷打击时,则是不保护、不支持;出了问题,不甄别,不留余地,对律师落井下石,一律剥夺他们的执业权。
司法不独立,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中国法治建设就无从谈起。
中国各级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组织,由律师选举产生,按民主方式管理,其根本职责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协会,说穿了,就是律师的娘家,是律师的保护所。律师执业遇到困难,尤其是其合法权益遇到公权力不法侵害时,理应在第一时间里替身而出,为律师说活,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协会不是政府机构,人事权和财权均不归国家管,不像司法局,受制于地方党委,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律师协会则完全没有这些约束,为何不站在律师立场上,成为律师的坚强后盾。
这回重庆“打黑”,不仅暴露出中国司法制度的根本弊端,也暴露出律师协会的真实本质,它实际上就是司法局的民间翻版。北京律师协会在“李庄案”审理期间曾派人去重庆了解相关情况,对于重庆有关方面肆意侵害当事人权益的做法,据说连屁都不敢放一个,更不要说有所作为了。
眼看着自己的会员遭人构陷,连一个鲜明的态度都没有,实在是让人心寒。律师是懂法的人,律师协会是懂法人的组织,当懂法的人和懂法人的组织都不能合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成员时,社会上那些不懂法的人还会有希望吗?律师协会不能因为坚持法治而垂范社会,它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在反思了官方和半官方体制的内在弊端之后,还必须反思民间组织在“李庄案”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李庄所属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李庄“犯事”之后,没有丝毫表现出一个著名大所的应有风范,听任公权力对自己职员的肆意侵害,没有倾全所之力,调动各种资源,对李庄进行法律救助。
他们应当意识到,这个时候,为李庄而战,不仅仅是为了李庄个人,而是为了正义,为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当然,也是为了这个所的名誉。康达所在业内谁都知道,它是掌握资源的,拥有显赫的背景和广泛的人脉,拥有众多大牌律师,即使拼爹也是有一拼的。
按理说,这样一个合伙人制的律师事务所,拥有如此强大的资源和能力,你还恐惧什么?尤其是你在“李庄案”中已经站在了正义的制高点,你不放手一搏,那就是你的失职,说严重点,是你整个所的耻辱。
我就此明确地认为,恰恰就是因为康达所没有表现出应有的道德勇气和有力量的应对,才会让李庄在关键时期心旌动摇,走出主动认罪的一步。康达所对此应有反思,你这么一个大所,对施加于自己下属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据理抗争,何以维护正义?
最后要回到李庄这里,重新认识他主动认罪这桩事情。按李庄的看法,这是一个策略性行为,“藏头诗”所暗含的“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的意思,已经清楚无疑地表露出他的真实意图:通过“认罪”换来“缓刑”,出去坚决打“第三季”,彻底推翻重庆强加于他的罪名。这个策略对于普通人来说,不失为一个好的选项,(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