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之聂树斌 张思之律师当年致聂树斌案主审法官的信
“我已接受委托,代理申诉事宜。谨呈上我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致贵院的正式通知,连同(聂母)张焕枝签署的正式委托书(复印件),请入卷备查。并请明示:我们何时可到贵庭查阅案卷材料,以及如何与您们配合工作,以免误时误事。”
同时细列了联系的方式方法,郑重表明:“静待指示!”
不料阁下竟然不予置理。形势严峻,我们依然恳请聂母耐心等待,“多给法官一些调查研究、细细考量的时间。万不能采取过急举措,陷法院于被动!”律师的心,坦率真诚,没有杂念。孰知一拖又是两年。聂母不辞辛苦,登堂请示,始终不得要领,归来涕泪交流,问计律师,我无言作答,实无颜以对!我们作为法律人,难道只能这样地在搪塞中、推拖中“以民为本”?
无奈之余,乃于今年4月8日上书阁下,并告知聂母增聘北京李会更律师与我一道工作,法律手续由他寄呈。全信不长,抄录于下备忘——
“王琪律师并聂案合议庭:1月2日,上书贵庭,陈明已接受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女士委托,代理聂案申诉再审,请求明示何时可到贵庭查阅案卷材料,以及如何与您们配合工作,以免误时误事。并郑重要求给予指示。不意27个月过去迄未得到您们的旨意;于情于礼,于法于理,无不令人困惑。是故再次申明上述请求,至盼明示,以利遵行。”最后标明“本件恳请附卷”。
至今1200天过去,阁下依然故我,相应不理;然而本人毕竟是中国律师,职责在身,权利法定,几经斟酌,不得不略陈具体意见,恭请审查,不周不敬之处,请予指出,极愿改正。
一、我有资格代理聂案申诉,手续齐备,贵庭从未表示异议。据此,您们对我一再提出的何时又如何履行职责的问题置之不理,既违规定,又悖情理。不知您们怎样理解与处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最高法院就此做出的决策是不是不符合河北的实际?
二、聂案死刑判决,粗疏专横,除口供几无可信之证,即令没有真凶王书金案发,也不足以定罪,除非卷中另隐证据可证!但我在阅卷与质证之先,不持成见,不作结论。冒昧提及,旨在引起重视,表明再审确实必要。
三、法院会有冤案,法官难免出错,古今雷同,鲜有例外。翻检审判史,河北错杀的案例哪一件没有深刻教训!不过,发现错误改了就是,纠正就好,人民通情达理,决不会因此而失去司法公信力!如若遮遮盖盖,硬抗软拖,反易失却信赖,公信力将随之尽丢。此言逆耳,幸能明察。
有关聂案的是非对错,前此我们从未对外发表见解。但内心十分清楚,政法委组织的调查,历时几年,不会没有结论。由此我想,原判实在难以维持,不然早就“驳回”申诉了,怎能久拖至今?可是我们作为律师,又有责任要求贵院遵照最高立案庭指令开庭重审,以明真相,以维诉权。此情幸能理解。
四、关键在于进入程序,定期开庭。久压不办,一拖两千二百天,既不垂念老农丧子之痛,又不满足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对待律师的请求则是相应不理,滥用权力至此,不无专横之嫌,司法的民主性势将荡然不存!但愿其中病灶不生法官身上,我对法律人的良知未丧残存信心。
五、为及时进入程序审理聂案申诉,拟请接待律师当面交流情况、交换观点,此实为有利无弊、有益无害之举措,至盼考量,并祈复示!
上述各节,李会更律师均表赞同,是故联署,特此说明。顺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