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执行死刑照片 刘汉死刑执行现场 刘汉最新资料
核心内容: 新华网武汉2月9日电,记者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
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以合法成立的四川汉龙集团等公司、企业为依托,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结构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刘汉、刘维系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等9人系骨干分子,被告人张东华、田先伟等21人系一般成员。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数十起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聚众赌博、串通拍卖等11起违法行为,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市、绵阳市、什邡市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党的十八大后依法查处的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2014年2月20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年2月21日立案受理。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对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5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宣判后,刘汉、刘维等被告人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宣判,维持对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5名被告人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了复核。死刑复核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
刘汉、刘维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杀人5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拘禁1起,共致8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还实施了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行为。在故意杀害王永成的共同犯罪中,刘汉提出杀人犯意,事后藏匿、资助组织成员,起组织、指挥作用;刘维提供作案所用枪支。
在故意杀害陈富伟等三人的共同犯罪中,刘维直接授意、指使组织成员实施杀人行为,起组织、指挥作用;刘汉事后窝藏刘维。在故意杀害周政的共同犯罪中,刘维直接授意、指使组织成员实施杀人行为,提供作案枪支,事后为作案人员提供藏匿处所。故意杀害熊伟的共同犯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唐先兵为维护组织利益而实施,该起犯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
在故意杀害史俊泉的共同犯罪中,刘汉直接授意、指使组织成员具体实施,刘维提供作案工具,后刘汉、刘维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在故意伤害尚东泉、黄伟的共同犯罪中,刘汉、刘维对组织成员为维护组织利益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事后认可,窝藏并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或减轻罪责。
上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均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刘汉、刘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开设赌场行为,均系情节严重。
除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外,刘汉作为汉龙集团的实际控制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应对汉龙集团实施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承担罪责,刘汉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情节特别严重;刘维还授意、指使他人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
被告人唐先兵积极参加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下,实施故意杀人3起,致2人死亡,实施故意伤害1起,致1人死亡、1人轻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被告人张东华参加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杀人犯罪2起,致4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张东华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虽然张东华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先伟参加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杀人犯罪2起,致4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刘汉、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唐先兵还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死刑。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依照法律规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刘汉,男,出生于1965年,成长于广汉普通教师家庭,在四川大学学习企业管理。成年后,其通过期货市场攫取第一桶金,在涉足机场、公路、白酒、水电等实业投资后常年隐身幕后。曾被福布斯杂志称为“潜在水底的真正富豪”,还曾是“2009胡润慈善榜”上的四川“首善”。刘汉行事一贯神秘低调,但在川蜀资本界早为人熟知。
刘汉的核心企业为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涉足清洁能源、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环保产业和跨国投资等领域的大型民营企业。汉龙集团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家,拥有全资及控股企业30多家。刘汉最为国人熟知的事情,则是汉龙集团捐资修建的“刘汉希望小学”在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中屹立不倒,被誉为“史上最牛希望小学”。
2013年4月,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侦办。公安民警辗转四川、北京、广东等10余个省市,行程数十万公里,掌握了大量刘汉、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指使杀人等主要犯罪证据。
2013年8月,刘汉因涉嫌窝藏、包庇等严重刑事犯罪,接受调查。
2014年2月14日,刘汉及其团伙成员被检方提起公诉。检方指控,自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刘维等36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在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及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其中,故意杀人5起致6人死亡、故意伤害2起致2人死亡、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被告人千方百计的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巩固和扩张其社会影响力。
2014年2月20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2014年3月31日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4年5月23日,刘汉、刘维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刘汉、刘维一审被判处死刑。
2014年7月14日上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等上诉案,但当日并未当庭宣判。
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015年2月9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至4月19日对刘汉、刘维等3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以及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经各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
今天上午9时,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个审判法庭同时公开进行宣判,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被告人袁绍林、张伟、文香灼、曾建军、黄谋、刘岗、旷小坪、钟昌华、桓立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被告人孙华君、缪军、陈力铭、曾建、詹军、李波、旷晓燕、郑旭、仇德峰、李君国、肖永红、孙长兵、王万洪、闵杰、车大勇、王雷、刘光辉、刘小平、刘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十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被告单位汉龙集团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
一审审理查明:1993年,被告人刘汉在四川省广汉市开办圣罗兰游戏机厅,从事赌博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之后,刘汉与孙某某通过经营建筑材料、从事期货交易等业务,逐步积累经济实力。其间,被告人孙华君先后网罗被告人缪军、李波、刘岗、车大勇等人,并将手下成员缪军、刘岗、车大勇等人安排到刘汉、孙某某开办的经济实体工作。
与此同时,在刘汉的扶持下,以刘维为首的另一股黑恶势力也在不断发展、壮大。1994年,刘汉将圣罗兰游戏机厅交给刘维经营,并出资为刘维开办餐饮、娱乐场所。
刘维拥有一定经济基础后,先后网罗了曾建军、陈力铭、旷晓燕、文香灼、旷小坪等人,强行向游戏机厅经营者收取“保护费”,并通过枪杀周政,确立强势地位,逐步垄断了广汉市赌博游戏机行业,牟取非法利益,并将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房产提供给旷晓燕、文香灼、旷小坪等人开办音豪娱乐会所,经常纠集手下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该会所聚会、娱乐、吸毒、策划犯罪活动,形成黑恶势力,并在刘汉的资助下不断壮大。
刘维通过结交收买刘忠伟、刘学军、吕斌等人充当保护伞,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同时刘维也不断为刘汉、孙某某聚敛钱财、排除异己提供暴力支持。
刘汉、刘维兄弟以汉龙集团、乙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互相支持,共同发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汉和刘维、孙某某为领导;被告人唐先兵、孙华君、缪军、旷晓燕、陈力铭、曾建军、文香灼、旷小坪、詹军等人为骨干;
被告人刘岗、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刘小平等人参加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为公司利益要敢于出手,出了事公司会负责”、“表现好的重用,不好的被开除”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所获利益部分用于购买枪支、弹药和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奖金、偿还赌债、购买住房等。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垄断,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刘汉、刘维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和窝藏罪。
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存续近20年,成员多达30余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刘汉、刘维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刘汉、刘维等均犯数罪,应予并罚。
被告单位汉龙集团以虚构项目、伪造合同、改变资金用途等欺骗手段,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刘汉作为汉龙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其他被告人依各自的犯罪事实,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刘汉、刘维等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部分定罪量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定罪量刑。
一审判决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他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