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徐爱国 北大法学院徐爱国教授作客“民商法名家讲坛” 评析“女权主义侵权法学”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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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北大法学院徐爱国教授作客"民商法名家讲坛",评析"女权主义侵权法学"撰稿:王梅英/张琳琳 摄影:王梅英审阅:张艳丽为了增进我校的法学学术氛围

北大法学院徐爱国教授作客“民商法名家讲坛”,评析“女权主义侵权法学”

撰稿:王梅英/张琳琳 摄影:王梅英

审阅:张艳丽

为了增进我校的法学学术氛围,2011年3月25日晚7点,我院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民商法名家讲坛”第2讲在7号楼108模拟法庭隆重举行,本次讲坛邀请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为我们评析“女权主义侵权法学”。

我校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侯猛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所讲师刘坤轮博士出席讲座并进行了评议。讲座由我院讲师孟强博士主持。

讲座中,徐爱国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女权主义侵权法学进行了精彩而深入的讲解。

第一,侵权法的“性别”。首先,徐爱国教授对法律的一般特性从证据学角度、历史的角度、性别的角度、立法与司法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法律的是趋于男性化的,如法律的肯定性、明确性、合理性,这些都是男性的特征。从侵权法的领域来看,侵权法的核心是理性之人,侵权法在通说上认为理性治人的标准是男人的标准。

徐爱国教授还指出,男性比较擅长研究宪法、商法、税法等,女性比较擅长研究婚姻法、劳动法、家庭法、劳动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及人权法等。

女性主义者对法律的评价是法律体现的男权中心主义,法律本身就是性别歧视的工具,是男人对女人的一种迫害。在这一部分,徐教授通过几个案例和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卡罗•吉利甘于1982年发表的《以一个不同的声音》中描述的诸多男女差异来说明这个问题,使得内容更加生动丰富。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中的女性。徐爱国教授以英国1983年的交通肇事案中的女性精神损害赔偿给我们讲解女性的精神损害赔偿:1.女性只有心理上的伤害没有身体上的损害能否得到赔偿?首先法官一般都是男性担任的,他们没有女性的思维方式,其次是女性对女性的态度都是得不到赔偿的因素。

2.侵权行为发生时,女性为旁观者时是否可以得到赔偿?从男性的角度看,女性是旁观者,并不是受害者本人,如果赔偿就会遏制被告有风险的行为。女性主义者则认为是应该赔偿的,因为“儿女是母亲感情生活的中心”,儿女的伤害和死亡对母亲伤害很大。

此案在最高院审级时,法官确定了新的规则,若出现三种情况时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一是旁观者与被害者之间有紧密的家庭关系(配偶与子女);二是在时间和空间上,旁观者应接近事故的现场(听见、看到并第一时间赶到);三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