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隆系创始人唐万新 德隆创始人唐万新被捕 可能被判死刑!

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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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知情人士透露,德隆集团的核心人物唐万新已于12月17日被拘捕,现关押于湖北某看守所.德隆危机发生后,唐万新曾于5月底神秘失踪,此次被拘距其7月18日从境外归来刚

知情人士透露,德隆集团的核心人物唐万新已于12月17日被拘捕,现关押于湖北某看守所。德隆危机发生后,唐万新曾于5月底神秘失踪,此次被拘距其7月18日从境外归来刚好5个月。《天下》周刊记者经多方采访获悉,与唐万新几乎同时被拘的还包括德隆60余名员工,而本报曾尝试采访唐万新本人,被有关方面以其系“重大案件的主要嫌疑人”并且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为由婉言谢绝。

《天下》周刊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有关方面对唐万新采取行动的说法是“涉嫌非法集资”,唐目前被拘于湖北武汉的一看守所内。据一位德隆前高层人士透露,与唐万新几乎同时被拘捕的还包括德隆的60余名员工。

涉嫌非法集资

德隆,曾被视为中国民营企业的一块丰碑。在过去的18年内,德隆从一家地处西北边陲的小公司发展成为一个一度控制资产超过1200亿的金融和产业帝国。德隆一方面斥巨资收购了数百家公司,所属行业含番茄酱、水泥、汽车零配件、电动工具、重型卡车、种子、矿业等;另一方面,又将包括金新信托、厦门联合信托、德恒证券、新疆金融租赁、新世纪金融租赁和多个城市的商业银行等金融公司纳入麾下。

然而,这个在一年前还“看不到任何败象”的德隆帝国之坍塌速度也同样令人咋舌。今年4月,德隆危机全面爆发,旗下湘火炬、合金投资和屯河股份三只嫡系股票首度全面跌停。4月上旬,德隆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将其所持上市公司的所有法人股全部质押给地处新疆的各家银行。其他各地企业和银行纷纷起诉德隆、四处保全资产。而德隆开展一系列资产转让行动,将德隆非上市部分资产回填到德隆控制的5家上市公司中。

德隆60多人被捕

就在今年5月底,唐万新神秘失踪。据称是在其哥哥唐万里的“数次联系、催促”下,唐万新于今年7月18日上午从境外乘飞机回到北京。消息人士透露,唐万新一到北京人身就受到保护、限制,处于严密的监控中。

据了解,有关德隆的刑侦和抓捕事宜都是由公安部督办。消息人士表示,有关方面目前将其关押在武汉的考虑是:德隆的产业与金融投资遍布全国,与各地有关地方政府关系颇为密切,惟湖北相对受影响较小。

获悉唐万新被拘后,《天下》周刊记者于第一时间尝试联系采访这位德隆危机的核心人物。不过,虽然经过多方努力和沟通,有关方面最终仍以“唐万新系重大案件的主要嫌疑人,而且此案目前正处在侦查阶段”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对于唐万新被拘,记者发稿前电话联系了曾任德隆董事局执行主席、现任光彩集团总经理的向宏。“这个事情我不清楚,你去采访其他人”,这位被认为在德隆危机爆发后在媒体中发表言论最多的德隆前高层,对此似乎也不愿多言。记者还没来得及说明原委,向宏已随即挂断了手机。

德隆走向何方

近日,向宏在于深圳举行的一个有关民营企业的论坛上,曾“深刻剖析了”德隆倒下的原因,并表示,在全球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中国民营企业打造具有承接大资本能力的大型民营企业的必由之路是产权多元化。据称向宏曾在两年前加入德隆时为其规划了一套整体重组方案,即把整个德隆打包,家族的股权缩小,新增300亿的投资,其中国企、外资各一半,德隆从一个民营企业变成一个混合所有制、国有占30%、外资占30%、民营30%、德隆管理层占10%的现代企业。

不过,这一方案并未得到采纳。

此前,业内分析,当德隆资产被几乎瓜分殆尽之后,随之而来的众多子公司资金挪用与操纵股价事件有可能使德隆一些高层面临刑事诉讼的威胁,其面临刑事指控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唐万新被拘使这一悬念成为现实。

“罪与非罪的博弈有时仅在一念之间”,一位分析人士表示。唐万新将获罪几何?德隆又将走向何方?本报将予以追踪报道。

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

世界商业电讯走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某著名法学教授, 这位教授认为, 如果唐万新被判有罪的话, 量刑一定不会轻!近几年来, 最高法院已经核准了多起金融巨骗死刑案例:

案例1: 2001年5月29日,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巨额金融诈骗案的主犯曹予飞在北京被执行死刑。北京新东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予飞在1997年6月至1998年7月间,成立或变相收购了山东中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等3家公司,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4100余名客户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亿余元,除已支付客户高额利息1.

7亿余元,实际诈骗金额为3.2亿余元,曹予飞将其用于公司支出、个人挥霍或转移境外,案发后仍有2.

8亿余元无法追回。此外,曹予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还向中国燕兴北京综合实业公司总经理郭连章(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50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00年4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曹予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2: 2001年5月30日,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命令,集资诈骗罪犯唐天河日前被株洲中院宣判、执行死刑。41岁的唐天河,原系株洲市石峰区汽车配件公司女职工。1992年12月至1996年4月,以从事香烟购销、汽车配件批发、房地产开发等高效盗投资需要大量流动资金为幌子,以月息10%、季息60%、年息10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以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部分本息等手段,在株洲市区先后直接向袁某、王某及亲姐姐唐晓凤等46人非法集资,并通过他们向社会上更多的人进行宣传、中介集资。

罪名:

集资诈骗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