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区副区长陆瑾 上海法院依法對上海市金山區原副區長陸瑾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
新華社上海12月26日電(記者黃安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6日依法對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原副區長陸瑾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陸瑾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上海市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14年12月間,陸瑾利用其擔任上海市青浦區趙巷鎮鎮長、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原單位同事崔某的請托,為崔某的合夥人濮某在承接趙巷鎮市政工程中提供幫助,多次收受崔某給予的現金共計115萬元。
不僅如此,2014年7月至12月,陸瑾在擔任上海市金山區副區長期間,還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上海市青浦區趙巷鎮一公職人員王某的請托,違反幹部選拔任用的有關規定,向上海市青浦區有關部門打招呼,為王某職務晉升謀取不正當利益。期間,陸瑾多次收受王某給予的錢款共計15萬元。上述請托人員均已另案處理。
上海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為,陸瑾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利;陸瑾還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13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綜合考慮全案事實、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