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东独立制片人 杨伟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司法体制改革核心
当前,“两会”正进行得如火如荼,有关人事安排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备受关注,其背后的我国未来五年到十年的走向则更牵动人心。毫无疑问,决定我国未来走向的因素众多,影响我国发展进程的体制问题不少。然而,目前首当其冲的是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体制,也将成为未来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将关涉到改革的成效。
就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党的十八大仅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十七大相比除“进一步”外似未透露出更多的信息。不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十八大却新提出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目标要求,这无疑释放出未来五到十年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一、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司法的本质是解决争议,其赖于生存的基础正在于能公正地处理纷争,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进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过去十年来,我国处于纠纷和矛盾多发、易发和高发期,且难以化解。遗憾的是,作为以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为使命的法院,却处境尴尬,遭遇到诸多挑战。
一方面,法院虽努力解决争议,但却受到信任危机,相当一部分人放弃了正式的诉讼渠道,而宁愿信访和上访;即使争议进入司法程序甚至法院作出裁判,仍不少人继续信访和上访,司法无法发挥终结争议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身争议漩涡,其诉讼程序和裁判的公正性遭到怀疑。
一旦司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司法的公信力必然下降,司法无权威也不足奇。因而,司法公信力的恢复或进一步提升,必然要回归到司法得以安身立命的基点——真正能做到维护公平正义。可以说,司法的公正是赢得公众信服、信任的根本,也是未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脱离开这一点,司法体制改革将偏离基本方向,也就无法完成十八大确立的目标要求。
二、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即启动了以审判方式改革为重点的改革,其后2004年和2008年又两度继续深化改革,逐步上升为对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不容否认,这些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效,但对保证司法赢得公众信任而言这些改革仍有十分有限。总体而言,这些改革仍局限于司法内部管理、方式方法的改革,而没有或较少触及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核心。
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司法权是一项讲究独立思考、理性判断的权力。司法能够不受其他力量的干预,是法院和法官能够公正审理案件的外在条件。法院外的机关或领导对案件过多指示和批示,既影响了法院运作的独立性,也给法院和法官裁判找到了法外的“正当”理由,同时也是一些当事人不把法院生效裁判作为争议最终解决方案的原因之一。
因此,未来五到十年,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将保证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依法独立司法权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
具体来说,保证司法独立运作有两方面关键方面。一方面,要保证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统一配置,保证司法在外部上相对独立。目前,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权主要由地方确定,经费源于地方财政,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受制于一些地方的意愿,这是司法无法保持中立和摆脱法外干预的重要环境因素。
国家对一些案件的处理采用异地管辖方法,虽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尚不能治本。司法机关的人事和财物由中央统一配置,切断司法与地方以及一些行政机关的复杂关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能够舒缓司法的外在压力。
另一方面,要消解法院的行政化运作方式,保证法官独立判断。法院不同于行政机关的重要之处在于,行政机关之间和公务员之间要遵从下级服从上级的要求,而法院之间和法官之间则是监督关系,不应存在这样的要求。要逐步改革法院之间和法院内部的运作方式,营造法院内法官独立判断机制。
三、提高审判质量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司法独立或司法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固然是保证司法赢得信任和权威的保证,因而应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但事实上单纯的独立换不来权威,司法权威仍有赖于司法自身水平的提高。换言之,司法独立只为司法公正进而的司法权威提供了可能,要转化为现实必须有高水平的司法裁判作证明。审判质量,是塑造法院公正形象的基础。因此,司法体制改革仍需要着力于促成审判质量的提高。
为此,除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外,更应建立法院和法官公正审案的机制和平台。应切断法官枉法裁判的利益因素,强调法官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对应当受理的案件必须予以受理,对已受理的案件应严格以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对已裁判的案件能保证裁判顺利执行。同时,法院必须增加裁判的说理性,提高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公开度和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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