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刚模被判无期徒刑
2月10日,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龚刚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9项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龚刚模检举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被确认为一般立功。
本案另一“黑老大”樊奇杭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黑帮”的骨干成员吴川江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中,张孟军、李仕军、肖辉、秦小祥、王绪国、杨绍全等6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除龚刚模外,张茂才、付仕培、曹恩来、卢红、任波等5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包括龚刚模、樊奇杭在内的12名被告人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龚刚模与被告人樊奇杭相识并结拜为兄弟后,龚刚模为樊奇杭提供经济资助,樊奇杭则先后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张孟军、吴川江等人,在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高新区,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
樊奇杭通过向组织成员每月发工资,出资为组织成员租房,提供毒品供组织成员吸食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并要求组织成员必须听话,要有两部手机,必须有用于违法犯罪时联络的专用手机,定期更换电话号码等组织纪律加强对组织成员的领导和控制,并根据成员的各自特点进行分工。
该组织通过发放高利贷、贩卖毒品、开设赌场及娱乐场所等手段聚敛巨额钱财,壮大组织经济实力,逐渐形成了以龚刚模、樊奇杭为组织、领导者,以张孟军、吴川江、李仕军、张茂才为骨干成员,以付仕培、杨波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判决中认为,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重庆的立足及发展壮大与龚刚模的资助、扶持密不可分。龚刚模虽对樊奇杭及其组织成员实施的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不知晓,但该组织的所作所为并不违背龚刚模的意志,龚刚模应认定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法院的判决确认了震惊重庆的“6·3”故意杀人案的具体过程:龚刚模被李明航的手下徐向阳当众辱骂后,认为徐向阳一定是受李明航的指使,遂默许樊奇杭对李实施报复,并向樊奇杭提供了李、徐的手机号码。随后,樊奇杭出资并指使张孟军杀害李明航。张孟军又指使、参与跟踪,并通过手机定位、跟踪等方式确定了李明航的居住地点。当吴川江持枪将李明航射杀致死后,张孟军、付仕培接应其逃离。
该案审判长陈远平在判后释法时表示,龚刚模论罪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龚刚模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对其的量刑应综合全案考虑:一方面,鉴于其在“6·3”故意杀人案中未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也未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故不应由其承担故意杀人案的主要刑事责任,论罪应判处死缓;其对买卖枪支、弹药、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犯罪因无具体的组织、指挥行为,故对这些具体犯罪应根据其地位、作用确定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任何立功情节,从龚刚模的犯罪事实来看,也不能判其死刑立即执行。而另一方面,龚刚模有检举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立功表现,但该立功系一般立功,不属重大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我院判处龚刚模无期徒刑。”
他说,被告人樊奇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樊奇杭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5支、子弹10余发,非法运输枪支7支、手榴弹1枚、子弹445发,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0千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6支、子弹100余发,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以高利向不特定多人多次提供借款,数额巨大,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向赌博的人发放赌资收取高利,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此外,樊奇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且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