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林陈洪 刘宝林与陈洪方面股权债权争议焦点分歧一:关于特别约定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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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摘要] 从两个身份证.澳门永久居民.再到高利贷事件,刘宝林的公开媒体说明会尚未将这些事件完全平息,却又遭银都地产员工和当事人家属的反唇相讥.刘宝林与陈洪方面股权债权争议焦点分歧一:关于“特别约定”陈方:中间人徐阿玲将其持有的银都地产360万元股权转让给楚昌投资前,曾签署一份 “特别约定”,徐阿玲写明其是为了促使银都地产与楚昌投资的合作,才在“无支付股权转让金”的情况下受让这部分股权,“实际不享有银都地产的股东权利”,并在合作完成后“无条件转回”.“特别说明”表明刘宝林受让的股权不具备股东效力.

[摘要] 从两个身份证、澳门永久居民、再到高利贷事件,刘宝林的公开媒体说明会尚未将这些事件完全平息,却又遭银都地产员工和当事人家属的反唇相讥。

刘宝林与陈洪方面股权债权争议焦点分歧一:关于“特别约定”

陈方:中间人徐阿玲将其持有的银都地产360万元股权转让给楚昌投资前,曾签署一份 “特别约定”,徐阿玲写明其是为了促使银都地产与楚昌投资的合作,才在“无支付股权转让金”的情况下受让这部分股权,“实际不享有银都地产的股东权利”,并在合作完成后“无条件转回”。

“特别说明”表明刘宝林受让的股权不具备股东效力。

刘方:刘宝林表示,“从未见过‘特别约定’”;陈洪之妹陈鸣也明确坦言,刘宝林应该不知道“特别约定”,“是徐阿玲骗了刘宝林。”此外,2007年9月30日,陈洪将其持有的400万元股权中的240万元股权转让给楚昌投资,但并未签署过类似“特别约定”的条款。

分歧二:关于股权低对价

陈方:楚昌投资受让的600万股银都地产股权,对价只有60元,说明这部分股权是抵押给刘的,而不是转让;此外,银都地产的《章程》等提到“楚昌投资优先分配利润960万元”,这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刘方:陈洪当时根本没有投入,所以才能用60元买了600万股,不存在股权抵押一说。

分歧三:关于“高利贷”

陈方:刘宝林在2009年开始向银都地产的借款中都附带了一个运输合同,属于高利贷,刘宝林与银都地产是债务关系,不是股权关系。

刘方:我是想让陈意识到融资成本很高,要加快项目的运作。两家公司之间的借款是很正常的,我是银都地产大股东,向自己公司放高利率“说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