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豪车卖17万 被查扣百万豪车私下低价出售
有一日,宋某在办案过程中查扣的一辆保时捷越野车,而男子赵某伙同警方办案人员宋某(另案处理)把这辆百万豪车保时捷越野车以低至17万元私下卖出,并且从中拿了2万放入自己的腰包。
回去跟宋某说只卖了15万元,宋某担心被追究,又让赵某去购买一辆同款车停回交管局的停车场。事情被查出,市一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而赵某认为一审判刑太重提出上诉,最后市高院二审改判赵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39岁的北京人赵某在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连同警方办案人员宋某,把宋某办案过程中查扣的一辆白色保时捷越野车,以宋某在警方相关职务的便利,将这辆保时捷越野车以低至17万元私下卖出。
卖完车后,赵某就告诉宋某卖车款为15万元。宋某因为害怕受到追究,便让赵某去购买一辆同款车停回交管局的停车场;但因赵某购买的是一辆同款银色汽车,所以赵某先将其改装为白色,再停放到停车场。
市一中院一审认为,赵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赵某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对其减轻处罚。
去年10月16日,赵某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法院还责令其退赔17万元,并与宋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退赔款项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赵某对判决不服,向市高院提出上诉。赵某认为其没有共同贪污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一审量刑过重。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市高院经查发现,两人的证言都能够证明,二人是在知法犯法,明知道涉案车辆系宋某依职权扣押的走私车辆、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还将涉案车辆变卖出去一事进行商议并达成共识。
宋某委托赵某出售涉案车辆,二人形成共同贪污的主观故意。赵某在与宋某商议变卖涉案车辆后,积极寻找买主,最终以17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售出,赵某从中截留2万元购车款。因此,赵某实施了共同贪污的实行行为,而且二人的共同贪污犯罪在车辆被变卖时既遂。
从以上案件分析,市高院认为,赵某主观上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共同贪污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但赵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只是未认定赵某是从犯,导致对赵某的量刑畸重。
所以市高院对此案依法改判,终审以贪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1万元罚金。一审判决中的第二项维持不变,即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17万元,并与宋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退赔款项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