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一审获刑12年

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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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核心提示:28日上午,甘肃省兰州市中院依法对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庞家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认定庞家钰犯玩忽

核心提示:28日上午,甘肃省兰州市中院依法对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庞家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认定庞家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中新网6月28日电 今天上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庞家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认定庞家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庞家钰是陕西省建国以来第一位“落马”的副省级干部。报道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此案。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至1999年12月间,被告人庞家钰利用担任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宝鸡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和工作调动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现金人民币共计48万元。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被告人庞家钰在担任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秘书长、市长、宝鸡市国家债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批准设立、不按国家规定清理、撤并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该公司因违规经营,造成国家重大损失。

报道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庞家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庞家钰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早前媒体报道介绍,现年63岁的庞家钰是吉林省九台市人,1969年9月参加工作,从1988年10月起,历任陕西省宝鸡市政府秘书长、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3年1月任陕西省政协副主席。

2006年5月中旬,中纪委专案组进驻宝鸡市调查庞家钰涉嫌贪污腐败案,后中纪委分别在北京、宝鸡和兰州设点查办此案。2007年2月2日,陕西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决定撤销庞家钰政协陕西省第九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2007年2月,庞家钰被开除党籍。2007年2月5日,中纪委将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指定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

案情链接

陕西《华商报》较早前曾披露,庞家钰案发主要是由宝鸡市冯家山水库饮水工程的腐败问题引出的。

●“豆腐渣”工程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冯家山水库饮水工程是以灌溉为主,兼作防洪、发电、供水、养殖、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总库容3.89亿立方米。

1996年,引水工程动工建设时,宝鸡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冯家山水库引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时任宝鸡市长的庞家钰亲任总指挥。该项目于1996年动工建设,原本预算1.9亿元,计划两年竣工,但实际工期延长,投资增至3.1亿元。

该工程在1999年建成后,主管道便连续爆裂3次,随后的2003年中秋节又爆裂过一次,2004年12月18日爆裂一次,每次爆裂都要使宝鸡市区大面积停水一到两天。最后的一次爆裂发生在2005年7月17日,主管道爆裂一个直径约80厘米的缺口,冲出的水柱达7米多高,造成库区遇水灾,而市区遭“水荒”的后果。

根据宝鸡市、陕西省及水利部三方专家会诊,认定主管道屡屡发生爆裂的主要原因是输水管道设计未达到要求。根据设计,输水管道应该使用钢套管做管箍的高等级水泥管道,而爆裂之后检查发现,当年使用的管道内壁没有钢套管,而是细钢筋做成。

据调查发现,引水工程原本选定的是陕西某水泥制品厂的管道,该厂的管道质优价廉,但在施工中,却出现了蹊跷的事情,管道是舍近求远从兰州某水泥制品厂高价购买而来。原来,采用的管道是兰州这家水泥制品厂临时在宝鸡市郊租地雇工,土法制造的伪劣管道。

对于此事,陕西省委的通报称,庞家钰在“兼任宝鸡市冯家山水库取水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管材,导致输水、引水管线多次发生爆管事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违规设立“宝证”累计损失3.16亿元

据陕西省委通报,“经查,1997年至1999年,庞家钰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批准设立宝证公司,宝证公司累计造成损失达3.16亿元”。

1992年成立的宝证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搭车超发巨额国债,用于投资房地产、期货交易、炒股票等,致使9800多万元国家资金到期不能归还。该案涉及金融证券单位、党政司法机关近20余人,被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涉案人员达15人之多。

宝证公司是由时任副市长的庞家钰亲自批准成立的,而按照当时各地国债发行的模式,各地政府主管领导要担任国债委员会主任,而庞家钰当时正是宝鸡市国债委员会的主任。在发行债券时,庞家钰还曾于1992年8月3日批示,“已和财政局李局长商量由财政局讲明政府同意字样,由财政局自己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