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来梵宪法学 林来梵:依宪治国背景下中国宪法学的使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和国家治理秩序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在新的国家政权刚刚成立阶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后来的1954年宪法,成为新政权的总章程。可惜,宪法制定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能够完全发挥其规范功能。
随着“文革”的结束,我国迎来拨乱反正时期,宪法也进入改革与转型阶段。1982年宪法就产生于这个历史阶段。在随后的改革进程中,宪法又历经几次修改,见证了中国法治发展进程。当今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以宪法为核心,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各种社会利益诉求能够在宪法统领的法治体系内得到有效整合,公权力也要在宪法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
当今中国的宪法学研究已经不同于以往,取得了长足进步。一是研究进路多元化。由对宪法理论的解说发展出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由对宪法政治性描述演变出政治哲学式的宪法学,由归纳宪法科学性分化出宪法社会学等。不同取向研究方式内部仍有可能继续分化。
二是问题意识中国化。几乎所有宪法学者都认同中国问题的重要性,并试图对中国问题作出研究,以期使研究更好扎根于中国现实土壤。三是研究主题精细化。部分学者的研究主题正在走向精细化,试图从小的研究切口中找到重大宪法问题。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宪法学研究应当继续开拓创新,推出更多有建树的学术成果,以繁荣宪法学这块园地,更好履行宪法学的使命。为此,需要重视研究的规范化、本土化、体系化。
规范化。中国宪法学研究有必要更加重视规范,尤其是重视中国现行宪法规范。游离于宪法文本之外的宪法学研究,将可能成为无根之木,沦为空谈。中国宪法学研究需要依托一个能够体现规范主义精神的宪法文本。在理论层面上,努力建构一种体系化的、以规范主义为取向的中国宪法学。在实践层面上,则是努力依据有效的、具有价值秩序或者价值体系的规范系统,对公权力进行调控约束。
本土化。这要求中国宪法学研究既借鉴成熟立宪国家的经验,也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国情出发,将研究重心转移到本土,注重解决中国宪法发展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应防止宪法学研究中可能出现的留学国别主义,即面对一个问题,各论者各有主张,但主张又基本是从自己所学习国家的制度或学术见解出发得出的不同结论,结果学术观点的争论往往成为不同国家制度背景之间的纷争。这是一种需要加以克服的研究倾向。
体系化。中国宪法学有必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努力进行体系化思考。只有这样,才能在规范原理的层面上建构起科学厚重的中国宪法学,从而更有效解决现实中的宪法问题。努力开拓宪法学研究的生存与发展空间,面对时代提出的疑难问题,扩展研究领域。努力增进共识,及时把握机遇,推动宪法相关制度改革,使我国宪法在国家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