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男案的行贿者不能安然无恙
涉及刘铁男一案的前“山东首富”宋作文,近日出现在公众面前。国庆假期期间,宋作文在山东烟台出席了龙口市第三届孝德文化节并致辞。同时,从公开渠道来看,涉及刘铁男一案的多家企业负责人目前也基本安然无恙。宋作文曾向刘铁男行贿754万元。(10月9日《新京报》)
按照检察院的立案标准,“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行贿情节特别严重者,是要被判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那么,为何向刘铁男行贿754万元的宋作文却安然无恙呢?答案是,《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正如律师所说的那样,现实当中,因行贿被判刑的,不太常见。
的确,从反腐的角度来看,对行贿人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有利于查处贪官。一直以来,查办贪腐案件,为及时、充分掌握官员的受贿事实,行贿者往往被视为一个有效的突破口。但问题是,这是一把双刃剑。虽然有利于查处贪官,但也有助长行贿之风的嫌疑——一旦行贿败露,行贿人主动交代就很有可能免于处罚。
如此司法实践,对行贿人的处罚已经剑走偏锋,甚至有些像一种纵容了。兰州市原市长张玉舜就发出反问:“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人受贿,没有人行贿?”
在我看来,宋作文安然无恙是将法律条文中的漏洞、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弊病,再一次呈现了出来。
那么,对于行贿的司法处理,如何做到既有利于反腐,又可以防止助长行贿之风呢?我觉得,应该对刑法中“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对于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更不能“免除处罚”。一者,行贿的危害性与受贿相差无几;二者,如果“免除处罚”,也不符合“反腐需要出重拳、零容忍”的理念。或许,这样才可以避免类似贪官被查、行贿者安然无恙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