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耀判决书 王昭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判决书
(2007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7]第5期出版)
被告人王昭耀,男,194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第十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5年8月19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2005年9月17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昭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9月14日立案侦查,2006年4月28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了王昭耀有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5月28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王昭耀,复核了主要证据,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6年10月24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昭耀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1990年至2005年春节,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陆有朝、安徽省阜阳县申宝毛巾厂等44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42156元。
(一)1990年至2000年5月,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陆有朝晋升为中共临泉县委副书记、临泉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临泉县委书记,阜阳市政法委书记提供了帮助,11次收受陆有朝给予的人民币7.9万元。2001年5月,王昭耀退给陆有朝人民币2万元。
(二)1990年至200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孟庆涛调任中共亳州市(县级市)纪委常委,晋升为亳州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提供了帮助,还承诺为其调到中共亳州市(地级市)纪委工作提供帮助,10次收受盂庆涛给予的人民币11。6万元。
(三)1991年至1997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阜阳县申宝毛巾厂从省财政厅获得技术改造资金人民币100万元提供了帮助,8次收受该厂厂长刘玉林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
(四)1991年至1996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武景桂晋升和连任利辛县副县长提供了帮助,5次收受武景桂给予的人民币9.5万元。
(五)1991年至2003年7月,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栗广龄晋升为涡阳县店集乡乡长、城关镇镇长(副县级)、涡阳县副县长提供了帮助,24次收受栗广龄给予的人民币32.5万元。
(六)1992年至2000年春节,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界首市塑料制品厂从阜阳市工商银行获得贷款美元150万元和为该厂厂长张超彬晋升为界首市副市长、界首市政协主席提供了帮助,22次收受张超彬给予的人民币28.2万元。
(七)1993年至1999年初,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明涛晋升为阜阳地区医药管理局局长提供了帮助,还承诺为其继续担任该职务提供帮助,3次收受杨明涛给予的人民币6.5万元。2000年,王昭耀退给杨明涛人民币3万元。
(八)1994年至1998年8月,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78786平方米开发用地提供了帮助,6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贺文俊给予的人民币38万元。
(九)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允强晋升为亳州市双沟镇镇长(副县级)、亳州市谯城区区长助理提供了帮助,10次收受刘允强给予的人民币5.6万元。2003年5月王昭耀退给刘允强人民币2万元。
(十)1994年至2002年,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元鹏职务晋升提供了帮助,7次收受吴元鹏给予的人民币4.5万元。
(十一)1994年11月至2002年10月,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丰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合肥佳乐油脂公司等经营事宜提供了帮助,还为该公司参加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提供了帮助,3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吴大香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十二)1995年至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侯洪俊晋升为亳州市(县级市)常务副市长、中共亳州市(副地级市)委常委提供了帮助,24次收受侯洪俊给予的人民币28.5万元、美元2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01580万元。2005年4月,王昭耀退给侯洪俊人民币2万元。
(十三)1995年至1998年初,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安徽中原奇安特鞋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帮助,2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振武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美元5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41396元。
(十四)1996年至1998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阜阳市粮油农贸公司从省农业发展银行获得贷款人民币200万元提供了帮助,5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孙学臻给予的人民币29万元。
(十五)1996年上半年至1998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蒋祥甫晋升为中共阜阳市颖东区委常委兼颖东区常务副区长、中共颖上县委副书记提供了帮助,10次收受蒋祥甫给予的人民币7.5万元。
(十六)1996年至1998年底,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马明业晋升为阜阳市副市长提供了帮助,还承诺为其晋升阜阳市常务副市长提供帮助,6次收受马明业给予的人民币13.4万元、美元2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0558元。
(十七)1996年至1999年,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高峥谋求晋升阜阳市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科长和晋升为利辛县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提供了帮助,2次收受高峥给予的人民币13万元。
(十八)1996年上半年至2004年10月,被告人王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海英先后晋升为利辛县副县长、阜阳市地方铁路局局长及其子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录取提供了帮助,15次收受张海英给予的人民币16万元。
(十九)1996年7、8月份至1998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省合肥长江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承办省农业产业化成果名优农副产品展销会提供了帮助,3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魏超给予的人民币55万元。
(二十)1996年10月至200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阜阳市副市长王保民调整工作提供帮助,7次收受王保民直接或委托其妻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2000年10月,王昭耀退给王保民人民币3万元。
(二十一)1996年至1999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达裕实业总公司从省财政厅获得财政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提供了帮助,6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牛玉亮给予的人民币41万元。
(二十二)1996年至2002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魏师职务晋升提供了帮助,7次收受魏师给予的人民币3.8万元。
(二十三)1996年至2002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志强晋升为中共阜阳县委副书记、副县长提供了帮助,11次收受张志强给予的人民币7.1万元。
(二十四)1996年至2004年7月,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淮南信谊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审批事宜提供帮助,并接受该公司董事长常先磊的请托,为朱季历晋升为淮南市市长提供了帮助,4次收受常先磊给予的人民币23.5万元。
(二十五)1997年至1998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阜阳市外贸皮张公司先后从省财政厅获得财政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提供了帮助,2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张子健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二十六)1997年至1998年,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淮北市杭淮集团评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农业部推荐该集团产品为名优产品提供了帮助,2次收受该集团董事长赵开俊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二十七)1997年至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张自民谋求担任安徽省体委主任等事宜提供帮助,4次收受张自民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二十八)1997年至2002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家军职务晋升提供了帮助,还承诺为其此后职务晋升提供帮助,5次收受刘家军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二十九)1998年至2000年初,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阜阳市人事局局长纪鹤龄兼任中共阜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提供了帮助,4次收受纪鹤龄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2000年底,王昭耀退给纪鹤龄人民币1万元。
(三十)1998年8、9月份至200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侠光调任涡阳县乡镇企业委员会主任提供了帮助,4次收受刘侠光给予的人民币9.5万元。2004年初,王昭耀退给刘侠光人民币3万元。
(三十一)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家义留任原领导职位提供了帮助,3次收受刘家义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三十二)1998年至200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世才谋求晋升安徽省水利厅副厅长提供了帮助,还承诺为其以后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次收受王世才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
(三十三)1998年中秋节至2003年中秋节,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公司有关经营事宜提供帮助,并为该公司董事长陈广文担任安徽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主席提供了帮助,11次收受陈广文给予的人民币10.4万元。
(三十四)1998年10月至2004年6月,被告人王昭耀利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安徽黄山山华集团总公司上市、相关技术改造项目通过省农业委员会审批等事宜提供了帮助,13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许节亮给予的人民币45万元。
(三十五)1999年2月至2003年9月,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谢汉兴先后晋升为中共涡阳县委常委兼公安局局长,亳州市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提供了帮助,5次收受谢汉兴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三十六)2000年初至2004年1月,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中共太和县委常委王军的职务晋升和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等事宜提供帮助,并为王军的亲属安排工作提供了帮助,7次收受王军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
(三十七)2000年8、9月份,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关刚强晋升临泉县电信局局长提供帮助,收受关刚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三十八)2001年7月至2002年春节后,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全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续喜之女录用为公务员提供了帮助,并承诺为该公司下属单位评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帮助,收受杨续喜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三十九)2001年8、9月份,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安徽华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推广该公司产品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孙东兴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
(四十)2001年10月至2004年,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参加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提供了帮助,2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吴启有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四十一)2001年至2004年8、9月,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庆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提供了帮助,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孙康的请托,为孙康的朋友王海职务晋升提供了帮助,2次收受孙康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四十二)2002年12月至2004年11月,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提供了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余弟和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四十三)2003年3、4月份至10月,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刘振东涉嫌行贿犯罪得到从轻处理提供帮助,收受刘振东之弟刘振明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四十四)2000年5月至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程秉洲职务晋升及所在企业经营管理事宜提供了帮助,12次收受程秉洲给予的人民币9.1万元、美元8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7622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王昭耀被扣押在案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15957204.11元,其家庭消费及其他支出共计人民币2187041.3元,以上共计18144245.41元。除家庭工资等合法收入人民币2554694.72元和受贿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7042156元及其他有明确来源的部分2053347.1元外,王昭耀对折合人民币6494047.59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昭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昭耀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昭耀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成立。
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昭耀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昭耀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7年1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昭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财物,其中受贿赃款7042156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6494047.59元予以追缴,非法所得(受贿赃款孳息)1589347.1元予以没收;其余部分831653.42元作为被告人王昭耀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昭耀在法定期间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2007年1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核准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昭耀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