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当事人可申请审委委员回避
“如案件依法提请本院审委会讨论,当事人享有对本院上述审委会委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合议庭在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前依法定程序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处理。”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饶清在开庭时告知当事人李某。据了解,该院近期已正式发文全面推行“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
事前向当事人公布审委名单
近日,笔者从广东高院了解到,该院的“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规定,案件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向当事人公布审委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委会委员申请回避。
“公然是为了更公正。”广东高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告诉笔者,按照我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回避,但对于审委会委员的回避题目则没有明文规定。审委会是法院最高的审判组织,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的结果具有终极决定权,倘若不给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广东高院审委会推行“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就是要让审委会委员直面公众,接受监视。
审委成员五种情形应自行回避
笔者从广东高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姓名及履行职务有关的信息,应当通过广东法院网或其他方式对外公然,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书面向当事人公然审判委员会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办法”同时对审委会委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及程序,当事人回避申请的审查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了“如审委会委员是案件确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本人或者其近支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及“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审委会委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办法”同时规定,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对于申请回避的相关审委会委员,“办法”则规定: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对审委会委员或者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审委会委员的回避则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今年,我们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广东高院审管办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广东高院将推出“建立审判指导意见的备案审查制度”、“以适当方式公布审判指导意见”等举措,深化审委会工作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