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周光权 周光权委员:最高法应出台细则 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最高法院长周强所作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最高法应出台相应的标准,用以指导基层法院理清法官独任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明确哪些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陪审、哪些则不需要。
周强在报告中指出,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制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细则;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确定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范围。
周光权认为,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时,应特别考虑法官独任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独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追求司法效率。”周光权说,一些小额诉讼和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强调快速审理,案情较简单的刑事案件也强调“轻刑快审”,所以对哪些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陪审、哪些不需要,最高法应做出清晰梳理后出台相应的标准,使一线基层法院有操作指南。
周强在报告中还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将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往往相互交织、难以完全区分开来。虽然试点法院积极探索采用事实清单、问题列表等方式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但在我国三大诉讼法未明确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情况下,如何区分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对此,周光权建议,明晰陪审员的权利清单。“陪审员履职和司法责任制的关系怎么理顺?陪审员作出的事实认定有偏差,责任谁承担?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分不开,司法责任怎么落实?上述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权利清单和标准来明确。”
此外,考虑到目前司法责任制、独任制等多项改革同步推进,不同改革价值取向有差异造成法院出现案多人少等问题的实际情况,周光权认为,选任人民陪审员需要经过随机挑选、协商、通知等程序,工作量很大。客观上会降低一线法官工作效率,使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如以前的“驻庭陪审员”好用。
“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就必须关注一线法官的实际考虑。”周光权说,为回应一线法官的关切,法院可以在进行业绩统计时,对有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乘以一定的系数,使法官的付出有回报,增强他们用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在动力。
周光权还认为,有些人民陪审员感觉参审负担重,是一项义务,还有的甚至不愿意参加。因此,他建议,建立起人民陪审员参审和金融单位等社会诚信管理机构联动的机制。除了定期给予参审的人民陪审员一定的表彰以外,在社会诚信机制中,相关单位也可以适当给其奖励或如果人民陪审员再就业的,参审经历可以作为加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