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亚军一审 冯亚军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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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冯亚军,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6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同年6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亚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冯亚军酒后在本村村民黄旭卫家中,

被告人冯亚军,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6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同年6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亚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冯亚军酒后在本村村民黄旭卫家中,因琐事和本村村民冯青华发生争吵,被告人冯亚军持小木凳将冯青华头部砸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冯青华的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青华的陈述,证人刘XX、冯XX、黄XX、李X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亚军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亚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1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