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康判29年有期徒刑 教师纵火烧死8名学生 校长失职被判2年有期徒刑

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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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曾引起国内媒体高度关注的寻甸县羊街镇三元庄完小教师纵火烧死8名学生事件引发校长涉嫌犯罪案,传出最新消息:现已调任该县甸沙乡鲁鲁小学任教的原三元庄完小校长余长所,

曾引起国内媒体高度关注的寻甸县羊街镇三元庄完小教师纵火烧死8名学生事件引发校长涉嫌犯罪案,传出最新消息:现已调任该县甸沙乡鲁鲁小学任教的原三元庄完小校长余长所,日前被寻甸县法院以其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公诉人指控——校长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2003年8月28日,寻甸县检察院以余长所犯有重大安全事故罪,向寻甸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称:余长所于1993年8月4日任三元庄完小校长,2002年4月至2002年6月9日,余长所违反寻甸县教育局和羊街镇教管会不准小学生上晚自习的规定,组织小学生上晚自习,并在明知该校五凤楼系危房的情况下,仍然组织该校部分小学生在五凤楼内住宿,管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校2002年6月9日夜晚发生火灾,酿成胡某某等8名小学生被火烧致死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长所违反规定,组织小学生上晚自习,在明知校舍存在危险,不具备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小学生住宿。学生住宿后,没有安排专人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也没有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所采取的管理措施不足以防止危险的发生,以致火灾发生后,8名小学生被火烧死的严重后果。余长所的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学生死亡系教师犯罪行为所致

庭审时,余长所辩称:五凤楼虽系解放时从地主手中接管过来的,但经多次维修已能投入正常使用,从未有人告知该房系危房,且教师与学生均分别居住在该房内;学生的死亡是他人放火造成,并非危房所致。

余长所的辩护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杨福顺律师则辩称:余长所并未组织安排学生上晚自习,而是在考虑到部分学生离家较远、跋山涉水多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的情况下,在部分学生及学生家长强烈要求,方才同意腾出一间教室隔为几间学生宿舍,且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带盈利目的,主观上无过错;五凤楼未经法定机关鉴定构成危房,也从未有人告知该房系危房,事发前几天上级主管机关在该校视察时亦未有人告知该房存在危险不能住人;余长所作为校长,曾安排值周老师、班主任、学生自行选举的舍长共同对住校学生的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已尽职尽责;8名学生的死亡与所住房屋是否是危房无关,其是否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三元庄完小8名学生被烧死是该校教师李文富的犯罪行为所致,余长所不应代人受过,建议法庭宣告余长所无罪。

法院判决——校长失职被判两年缓刑

寻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长所身为三元庄完小的校长,违反规定组织小学生上晚自习,在无寄宿条件的情况下,让部分小学生住校,总有一定的管理措施,但对住校生无专人管理,无明文管理规定,致8名学生在火灾中丧生,被告人余长所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被告人余长所应负刑事责任的原因是违反规定,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危害后果。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有危险而未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与被告人余长所的行为特征不相吻合。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确定,但定性不准。关于余长所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因故意放火的行为应由司法部门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认定,且辩护人也未向法庭提交关于李文富故意放火的证据材料,同时本案系多因一果的案件,本案追究的管理方面失职的责任人员的责任,而不是故意放火的犯罪行为,因此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法庭不予采信。

鉴于被告人余长所组织安排小学生上晚自习、住宿,主观愿望是善意的,违规没有主观上的恶意,且从事教育工作三十余年,为寻甸县的教育事业曾作出过贡献,并对该案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感到悲痛,具有悔罪的表现。

遂一审判决:被告人余长所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