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纪检监察网潘攀 来宾市:出台《办法》规范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近日,来宾市纪委出台了《来宾市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七类纪检监察干部"实施监督,严防"灯下黑"。
《办法》规定,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和本部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对所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了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履行的九种职责,通过建立健全廉政承诺、警示提醒、谈话函询、风险防控、专项检查、定期报告、外部监督等方式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在信访办理、舆情监控、执纪审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责成说明问题、初核等方式,及时进行了解核实,并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办法》规定,对不履职、不尽责,碌碌无为的纪检监察干部,坚决采取撤换、调整岗位等措施;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失的纪检监察干部,坚决予以问责;对发生纪检监察干部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同时,《办法》还把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结果作为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考核、奖惩,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