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落网:怪不得王宝强离婚案请的是刑事诉讼律师!
“宝宝”王宝强在去年8月份的时候在微博上发出离婚声明,宛如平地一声雷,引爆了整个娱乐圈,一时间百度热搜新浪热门微博到处都是马蓉出轨王宝强经纪人宋喆,王宝强声明离婚的新闻。而新闻的另一方马蓉也丝毫不甘示弱,顶着出转移财产、出轨的舆论和王宝强隔空骂战。
今日,王宝强的前经纪人,也就是马蓉的出轨对象“宋喆”被曝出因职务侵占罪已经被刑事拘留。宋喆曾是是王宝强公司的重要工作人员,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其很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笔者将会在本篇文章里,从婚姻关系的界定、共同财产的界定与财产转移、宋喆涉嫌刑事犯罪、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个角度,来点评王宝强离婚案件。
时间回到2016年8月份,王宝强在微博里发了一份声明,成为了此次离婚案的第一个爆点。
(王宝强离婚声明部分截图,来源:王宝强微博)
此处的一句笔者需要特别点评,“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此处与马蓉解除婚姻关系,可不只是发一个声明这么简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男女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各基层民政局。不同于结婚必须要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是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是起诉离婚,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离婚。无论是哪种方式,都需要通过国家机关的认定程序,完全没有“声明离婚”这个说法。
(王宝强代理律师声明)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所以可以理解为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此处可以窥探立法目的与生活中公序良俗的结合,面对离婚案件不能“一刀切”地一律判决离婚,要先行调解,可以防止婚姻双方因为冲动犯下的错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过程记录笔录,由各方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此处也是民事诉讼法中尊重社会公序良俗的体现,与我们的民法精神是相一致的。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均属于共同财产。王宝强的演艺收入、北京宝亿嵘有限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面对一笔巨额财产,吃瓜群众们更关心的是马蓉会不会私自转移财产,让王宝强蒙受损失。有资深娱乐圈人员根据爆出来的新闻推测,因马蓉和王宝强离婚纠纷暂未开庭审理,那么马蓉和宋喆不可能登记结婚,就很有可能是马蓉的母亲和宋喆的父亲进行登记结婚或者离婚。因证据纷繁复杂,笔者对于真实的婚姻变动也并不知情,如果上述推测准确,那么马蓉很可能将婚内财产赠与其母,再由马蓉母亲与宋喆父亲结婚,通过婚内财产转移,将财产转移到宋喆父亲名下,再由宋喆父亲赠与宋喆,最终达到将婚内财产转移到宋喆名下的目的。
虽然这种弯弯绕绕转移财产的方式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但是笔者并不认为这是一个高明的决定。
第一,不管是马蓉基于什么原因将财产转移给其母,也不管这笔财产再经其母之手转移过几次,如王宝强有证据可以证明马蓉在婚内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则王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法院认定马蓉属于婚内转移财产,那么就可以将该笔财产追回,无法追回重新分割的,则可以让马蓉赔偿王宝强损失。
第二,马蓉和宋喆暂时未缔结婚姻关系,马蓉针对宋喆的财产转移笔者认为是赠与,而且笔者倾向于无偿赠与。建立在马蓉与宋喆之间情人关系上的财产关系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若此时宋喆翻脸不认人,王宝强又不对法院主张已经转移的财产,那就有可能让宋喆白捞一笔财产,马蓉岂不是要气到吐血。
第三,如果马蓉只是想把财产转移到宋喆名下,大可不必为采用这种劳神费力的“笨办法”,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直接把财产转移至宋喆,采用父母结婚又离婚来转移财产又为免落人口实。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王宝强离婚案审理中,法院认定马蓉有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很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正常的财产分割,马蓉少分甚至不分到夫妻共同财产。这又与马蓉的“如意小算盘”背道而驰,所以怎么看这都不是一种高明的决定。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否成立,主要看这几个要素。第一,行为人一定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人员;第二,他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三,他要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另外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数额要达到较大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而其中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综上,如果侵占的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即构成数额较大。如果在100万元以上,就是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数额较大的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数额巨大,将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职务侵占是公诉案件,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完成,有关证据也由侦查机关搜集,不需要由王宝强及其所在公司来完成,但他们要配合侦查机关。至于在报案阶段,王宝强方面是提供基础材料。
因为此案件仍然在调查中,还未有定论。但是如果宋喆确实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的事实,那么他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同属于上层建筑部分,但是表现形式和调整范围甚至作用机制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如果想要简单的形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那么笔者此时就要引用一句经典的名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具体到王宝强离婚案件,马蓉劈腿在先,转移财产在后,在这期间甚至还不忘向媒体爆料王宝强的黑料,虽然最后均因为没有落实的证据而不了了之,但这些行为着实让王宝强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马蓉的一系列行为不符合我们传统的道德观念,但是在法律上可以说是“无可挑剔”。
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互有抚养义务和忠诚义务,但是依据违反忠诚义务难以直接起诉,可以说马蓉现阶段的所作所为很难有相关法律可以给予相应的惩罚(但是如果马蓉爆料的黑料侵犯了王宝强的名誉权,王宝强还是可以要求马蓉赔偿的)。一些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会对我国的婚姻法产生怀疑,这么一个渣女也可以“逍遥法外”,这成何体统?这些吃瓜群众的想法,就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件不符合我们道德预期的事情,很有可能并不触犯法律。但是经验告诉我们,那些屡屡在道德红线行走的人,难免越入法律的底线。
娱乐圈的种种向来纷繁复杂,即使是清官也难断家务事,更何况我们这些离真相很遥远的吃瓜群众。针对宝强和马蓉的离婚案,我们法科学子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被花花绿绿的娱乐新闻扰乱阵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自己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