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物权 崔建远:聚焦准物权 它带给我们什么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相对于诸如住房、车位等传统物权而言,准物权则有着很大的差异,对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
准物权=公共资源 民法
一般而言,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对此,有专家认为准物权主要针对公共物品设立,尤其是自然资源领域。“依据刚通过的《物权法》,准物权体现了一种资源权和民法的结合方式,即规定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是所有权人,所以除国家之外,其他的主体都只能对其加以使用,也称为用益物权。”一位长期关注环境法学的专家对记者说。
当记者问及《物权法》中涉及的准物权和以往法规有什么不同?对此,崔建远解释说:“像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这三方面在现行的法律都有规定,但是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则有些不够完善,这次全国人大立法明确了这三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填补了相关法律的空白。”
由此可知,就准物权而言,《物权法》提升了相关领域的法律地位,也同时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因为以往的路权、矿业权、水权、渔业权、采伐权、狩猎权等权利规章都各自独立,互不融合甚至互相抵触。
对此,崔建远认为:“《物权法》的相关条例为解决这些难题确立了一些基本的依据,为以后进一步细化、具体的制定相关单行法奠定了基础。”
当记者问及准物权条例对哪方面影响较大?崔建远表示:“尤其是渔业权,它的确立绝不亚于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因为渔业权是渔民基于传统民生自然而然应该享有的权利,渔业生产活动是渔民获取维持其生命必需生活资料的手段。”
据了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一章是关于渔业权的,但新的审议稿将这一章删除了。对此,一些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为此,崔建远曾到海岛上调查过,他告诉记者说:“那些长年生活在海边的渔民没有土地,只有靠养殖、捕捞为生。
原先的法律没有规定养殖权、捕捞权,只承认海域使用权,而实际生活中海域使用权基本上是通过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由价高者得,由经济实力强的人得。这样的话,很大渔民都无力竞争,由此也产生了很多事件冲突。”
《物权法》:多了些制约和民主
依据现行法规,国家对资源的权利是一种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即国家所有权,准物权不同于传统物权主要表现在特许上,即以许可证的形式来实现准物权的取得。例如在矿业、林业等资源上的有许可证制度。
“《物权法》中关于准物权的条例对于相关职能部门更多是表现为权利的制约和监督,例如矿产,石油等资源的勘探开采活动。”崔建远对记者说。
除此之外,崔建远也表示《物权法》中的关于准物权的相关条例对于个人或群体而言则多了一些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依据,“这在渔业权方面表现较多。”
据介绍,去年在辽宁东港市大鹿岛村附近发生了二百多渔民围攻管理站渔船的海域冲突事件,事故中多名工作人员和民警受伤,事故缘由是渔民赖以生存的水域被政府划拨给东港市滩涂贝类管理站使用,而渔民从1995年提出归还该海域一直未果,十多年间纠纷冲突不断。
“像这种渔业权的冲突,《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渔民的权利,为他们对抗某些不合法的行为有了法律武器。”崔建远说。
对于《物权法》的实施给准物权带来的各种好处,但崔建远仍表示有些遗憾,他认为在实际事故中还缺乏一些诉讼环节的条例,有些官司或纠纷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