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之平对业委会的看法 我对小区建设和“业委会”的认识(二、为什么要成立业委会?)
在谈业主大会,业委会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个重要概念:“物权”,物权是权利人支配一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果你是东果园68号楼XXX的业主(业主如何界定?是按照购房合同或者房产证上的名字来确定,合同或者房产证上的人为业主。
不管你是业主的老婆也好,父母儿女也罢,都只是社区的居民),你也就具备了对这套商品房的物权,只要你高兴,你可以出租,可以送人,还可以空置到那儿,你对这套房子是有绝对支配权力的。 那小区和我们是什么关系呢?楼道,公共绿地,停车位,会所等等,大家知道,我们买的房子除了使用面积还有公摊面积,只要这些公共地域是公摊在我们业主头上的,那么,我们业主这个集体(也就是业主大会)就对小区的所有地盘具有了物权。
但这些公共部位不属于某一个或部分业主。 我们每个业主天生就是业主大会的成员,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自治是指业主有权对自己拥有的房产的使用、经营和管理作出决定。
这种自治是通过业主大会来实现的。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由广大业主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业委会代表了全体业主。说道这里我们就明白了为什么你个人去要求查看物业的帐单明细,他们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绝你,而业委会要求他们就必须执行了。
业委会主要可行如下权力: 1、核验权 。有权拿居住的实际情况与购房合同及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核对,如果出现不符,可以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主张权利。
2、知情权 。保障业主对自己所拥有的物业的有关资料及物业管理公司有关情况(如资质、收费依据、服务标准、收支情况、有关基金的使用等)的知情权。 3、选择权。业主有权通过业委会选择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并有权签订或解除《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4、监督检查权。业委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批评建议。 5、收益权。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全体业主对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出租的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