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王秀珍律师:免票客受伤车主担责任

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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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胶东在线消息 昨天,光远律师事务所的王秀珍律师就读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案例回放:4月10日,刘女士带4岁的女儿乘坐一辆个体中巴车到乡下走

胶东在线消息 昨天,光远律师事务所的王秀珍律师就读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案例回放:4月10日,刘女士带4岁的女儿乘坐一辆个体中巴车到乡下走亲戚。因女儿身高不到1.1米,按规定属于免票乘车。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突然刹车,致使孩子的头部在前排座位的扶手上撞伤。免票乘车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律师点评:刘女士携身高不足1.1米的女儿乘车,符合规定的免费乘车人员范围。驾驶员突然刹车,造成孩子头部受伤,驾驶员是代表承运人实施运输行为,故承运人(中巴车主)依法应当对孩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装潢公司欠金先生10万元材料费,去结账时,该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债务转让协议,规定,建筑公司欠装潢公司的11万货款归金先生所有。金先生拿着协议去找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不予理睬。

律师点评:根据《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金先生与装潢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时,没有取得建筑公司的同意,属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金先生不可以起诉建筑公司。

案例回放:阮女士的姐姐3岁时被舅舅收养。后来舅舅、舅母生了个儿子。3年前,舅舅、舅母去世,姐姐回来与父母共同生活。去年,姐姐遭遇车祸去世,丧葬费是阮女士出的。现在,她舅舅的儿子要求获得姐姐的赔偿金,请问他有此权利吗?

律师点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虽然舅舅、舅母去世后,姐姐与阮女士的父母一起生活,但不能改变姐姐被收养的事实,所以舅舅的儿子有权获得姐姐的赔偿金。(春红 向刚 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