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王金宝 王金宝律师:《侵权责任法》实施近四年 医疗损害鉴定依然政出多门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和之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以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一样,一直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注: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4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将案由统一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中包括“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核心证据。
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与医疗损害责任确定有关的国家及地方各权力部门,包括原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并无司法解释或具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权限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高级人民法院为主),纷纷出台了有关的意见、通知或指导意见,直接对医疗损害鉴定作出了具体规定。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规定虽然很具体,虽然在实践中已经较长时间作为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的依据,但相互之间并不一致,而是乱象纷呈。有的规定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有的则完全与上位法相悖,有的不当地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诉权。这一现象目前依然如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