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周法院院长李延国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苑长军以言代法 有钱可以不坐牢

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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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河北邯郸曲周县人民法院最牛法官 苑长军骂受害人滚出去 曲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有钱重伤可以判缓刑,没钱打人轻微伤也可以判实刑 请问我们的案子

河北邯郸曲周县人民法院最牛法官 苑长军骂受害人滚出去 曲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有钱重伤可以判缓刑,没钱打人轻微伤也可以判实刑 请问我们的案子如何判? 控告书 控告人:王青志,河北省曲周县曲周镇苗庄村人 被控告人: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曲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苑长军 控告请求: 1、请求对被控告人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渎职罪刑事责任,开除党籍、撤职。

2、责令被控告人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对张金晓寻衅滋事案尽早开庭审理并重判。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19日,我儿子王岩龙(13岁)被张金晓等人寻衅滋事殴打致轻伤,同年7月24日被曲周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14年2月8日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曲周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曲检未刑2014-4)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曲周县人民法院立案几天后法院领导多次在外说张金晓无罪(知情人:秦小雨、张立强、高保群、王曙光、王青志、卜连坤,控告人也取了部分录音、录像等证据),刑事案件未开庭作为一个法官凭什么说其无罪?受害人到法院拿起诉书时曲周法院苑长军对受害人拍桌子、恐吓、骂受害人滚出法院。

2014年清明前多次询问法院刑庭副庭长苑长军何时开庭审判,他说清明后开庭,可清明一过苑庭长告知受害人说暂时开不了庭,刑事案件审限是多久,国家应该有规定,为何拖延?拖延目的何在?期间运作异地外审,后又无限期拖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行凶人开脱无罪释放,被控告人徇私枉法、渎职,充当其行凶人高参、军师、保护伞,致使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2014年1月1日最高法院新规: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

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以上规定你们法院早有文件为何不及时通知受害人重新进行伤情鉴定?既然1月2日法院就有文了为何法院还要受理此案,检方起诉时你们不知道吗?在受害人多次反映下,上级领导部门识破曲周县人民法院苑长军其行为,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中旬撤回(曲检未刑诉2014-4号)起诉并要求曲周县公安局对受害人伤情按照2014年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新鉴定,2014年5月经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王岩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2014年6月12日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曲检未刑2014-8号)向曲周县人民法院再次提起公诉。

曲周县人民法院刑庭工作人员苑长军明知寻衅滋事参与者张金晓有罪也知道国家出台新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却不告知受害人,想以证据不足为由为行凶人开脱并无罪释放,包庇明知有罪之人而使其不受追诉。

所谓包庇,既指行为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伪造、隐匿、毁灭有罪之人的犯罪证据、篡改有罪之人的有罪供述、威逼证人改变证词、为即将受到刑事追诉的有罪之人通风报信使其逃避刑罚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出于一己之私而对有罪之人的犯罪行为不进行刑事追诉,还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违法变更或取消强制措施而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裁判等。

应追究其徇私枉法行为。明知故犯是?被控告人徇私枉法、渎职充其行凶人保护伞。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三)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曲周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苑长军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充其行凶人军师、高参、保护伞,无视党纪国法,应当开除党籍、撤职,并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徇私枉法、渎职刑事责任。

此致 最高检、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国务院纠风办 最高法、省高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政法部门领导 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邯郸市信访局 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邯郸市委市政府 全国人大、组织部、其他领导部门 控告人:王青志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