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
,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
,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自治区财政厅参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确定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
和事业单位各级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
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
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区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区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区外出差每
人每天在50元以内,区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区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区内出差每人每天2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
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
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
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
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
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
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
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
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
、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对弄虚
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规定,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中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自治区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内财事
字[1996]4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