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红红雅园 张宝军与张丽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郭辽,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红,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洪涛,男,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宝军诉被告张丽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宝军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张丽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陈恩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军及委托代理人郭辽、被告张丽红及委托代理人袁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宝军诉称,我与被告张丽红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务琐事不断生气、吵架,现我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张丽红离婚,生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张丽红承担,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被告张丽红辩称,我于与原告张宝军住同村,比较了解,后我们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较好,虽然我们婚后有时生点小气,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为此,我思前想后,未了家庭和孩子,不计较以前的谁对谁错请求和好,在今后的生活中尽可能多对原告张宝军体贴关爱、白头到老,并很好善待原告,请求原告张宝军看在我们结婚十多年的情份上,给原、被告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宝军与被告张丽红自由恋爱于1999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1年11月16日生育儿子张林鹏,现原告张宝军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丽红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军与被告张丽红结婚多年并生育儿子张林鹏,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双方虽然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也属人之常情,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确已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双方能相互谅解和支持,还是有和好的可能。
现原告张宝军提出与被告张丽红离婚,单凭口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张丽红又不认可,原告张宝军又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丽红要珍惜这次机会,多与原告张宝军沟通,使其能回心转意,与其建立一个美满、幸福、完整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宝军与被告张丽红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宝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