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军判决书 被告人李彦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彦军,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24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5月16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28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彦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14日12时许,李彦军将浚县人民医院儿科护士站抽屉内的松下牌EW3005型血压计偷走,经鉴定价值99元。
2.2014年5月16日11时许,李彦军在浚县人民医院存车处将邢XX停放的清大明珠牌三轮车盗走,价值2694元。
赃物被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为证实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彦军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彦军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李彦军将浚县人民医院儿科护士站抽屉内的松下牌EW3005型血压计偷走。经鉴定,被盗血压计价值99元。
2.2014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李彦军在浚县人民医院存车处将邢XX停放的清大明珠牌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含车篷)价值2694元。
涉案赃物被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彦军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XX、邢XX的陈述,年龄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查明事实的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彦军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被告人李彦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彦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