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肖志军 黄志明(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工务局原副局长)
黄志明,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工务局原副局长(副处级)。[2]
黄志明受贿事件编辑
据起诉书指控,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志明任职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工务局期间,分管罗湖区校安工程和招标委员会等工作。期间,深圳市远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肖志军(另案处理)为使该公司能承接到罗湖区北斗小学、红岭小学和罗湖中学的拆建工程项目,请托黄志明将上述工程项目采用房建加爆破、拆除联合体方式进行招投标,以此排除掉不具备爆破资质的建筑公司,从而最大程度地缩小竞争范围。[2]
黄志明接受了肖志军的请托,并积极与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促成了上述工程项目采用房建加爆破、拆除联合体方式进行招投标。黄志明将上述确立的联合体招投标方式提前告知了肖志军,肖志军遂事先与拥有此种投标资质的工程公司签订排他性挂靠协议,确保了每次中标上述三个拆建工程项目的公司都是与肖志军签订过挂靠协议的具备联合体招标资质的公司。
最终,肖志军的远志公司顺利承接到了上述三个拆建工程项目。为了感谢黄志明的帮忙,并希望以后在承接罗湖区政府工程项目时能够得到黄志明的进一步关照,肖志军授意黄志明用他人名字开张银行卡,用于收受其给予黄志明的好处费。
黄志明遂让其妻子李某找人帮其办理银行卡。[2]
2014年11月初,李某回到家乡湖南省郴州市,借用同学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银行卡,并将该卡交与黄志明使用和保管。随后,黄志明将这张银行卡的信息提供给了肖志军。
自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12月底,肖志军陆续将给予黄志明的好处费人民币155万元汇到同学钱某的银行账户上,再由钱某通过多人分多次将155万元全部转入黄志明提供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内。[2]
2016年6月的一天,肖志军为继续跟黄志明搞好关系,又安排其公司出纳员刘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南岭村沙西小学门口将装有现金人民币40万元的纸箱交给了黄志明的妻子李某,再由李某转交给黄志明。[2]
2016年8月9日,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因掌握了黄志明收受肖志军贿赂的线索,遂到黄志明的办公室将其带回调查。黄志明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其收受肖志军贿赂的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了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彭龙收受肖志军贿赂的犯罪事实,该事实已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2]
黄志明法院审判编辑
黄志明被控受贿195万,于近日被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2]
近日,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志明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已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