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查许文有 全国人大代表许文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2003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已难以满足当前弱势群体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沈阳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许文有建议,尽快出台法律援助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运行机制,形成完整有效的法律援助体系。
许文有表示,法律援助制度中有关公民享受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等基本内容,必须以立法形式予以规范,使之与三大诉讼法等法律体系衔接,从而确立法律援助制度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公民的法律援助权利获得有力的法律保障。
许文有介绍,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律师经费解决、受援标准和范围等方面都存在不明确、不细化的问题。
"虽然条例明确了要以‘经济困难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但没有明确经济困难标准的定义。"许文有说,现行各地方立法通常采用的经济困难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将低保上浮一定比例作为经济困难标准,也有个别发达地区以低收入家庭标准或者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经济困难标准。
经济困难标准不一,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执行。
许文有建议,法律援助法应在综合考量目前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居民人均家庭支出标准、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动态性的法律援助困难标准,既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又能够满足地区的差异性。
"还可以将困难标准与社会诚信体系衔接,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经济状况的审查只需查询公民诚信记录。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援人的范围,另一方面又可以动态地掌握求援人的经济状况,防止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许文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