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东严重剽窃事件 云南大学不作为 中国教育
需要指明的是,王卫东说他在文章的某句话的引文中有关于肖鹰文章的注释,但是以上所列的几处明显用肖鹰的重要思想观点却没有注明,非但如此,反而明明确确在文中和观点摘要中把它们当作自己的观点来出示,新华文摘受此误导也把这些重要观点当作王卫东的观点摘出,这种挪用别人的论点、思路却“没有适当地指明出处”,反而“概括得好像它们是自己的一样”,这不是剽窃,什么是剽窃。
可是王卫东却振振有词说不是剽窃,好像指控他的学者在到处诬告。
像王卫东这样春风得意地跟在一位著名学者的后面连续三年剽窃他辛苦研究的重要成果,除了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在中国和国外高校的学术历史中已属罕见,更为不解的是,事发东窗,王卫东却仍然振振有词地抵赖稳如泰山,世人差异!
是云南大学人文学院没有人能看出这是在剽窃,还是这种情况在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太普遍,法不治众,还是人文学院和云南大学的某些领导收受了王卫东的好处,宁肯拿中文系、人文学院和云南大学的名誉开玩笑,也不处理此事?
对此,云南大学的学者们很气愤,网上有云南大学的“东陆更夫”先生对王卫东的揭露与规劝,希望他不要执迷不悟,继续败坏云南大学的名誉,可王卫东并不承认自己的剽窃行为,仍然是云南大学中文系主任和学术楷模。现在,我们不得不问,谁在背后为他撑腰打气,支持他继续如此蛮横不承认剽窃行为,为什么揭露这一丑闻的学者会受到恶意指责和匿名信恐吓?前些年出了马家爵事件,总觉得云南大学冤枉,现在看看王卫东剽窃事件如此荒唐强硬,感到云南大学果然厉害,真是名不虚传。
可怜云南大学!看看网上汕头大学对胡兴荣剽窃事件的处理,看看他们的学院院长的学术意识、负责精神、管理能力与光明磊落,看看胡兴荣本人的学术耻辱感和改正决心。云南大学有长时间的光荣历史,云南大学中文系也曾是个有学术信誉的地方,现在竟然变成了这样。在高等院校,学术问题不是小事,窥一斑而见全豹,曾经很有影响的云南大学,现在仅仅与汕头大学的学术态度相比,就可以看出多大的差距。
今年五月十号,中国教育部颁布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其中第13条明确要求各地教育部门、高等院校要“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到现在为止,全国还没有哪个高校敢于对自己学校的严重剽窃事件不承认不处理的,请问中国教育部,这样的大学和人文学院你们管不管?
我在《欺世盗名的“剽窃教授”-评云南大学中文系教授王卫东的学术剽窃问题》一文中,明确指控王卫东发表在《文学评论》2004年第5期的《论孔子的忧患意识及其美学表现》一文,“主要剽窃我的《论中国艺术的哲学精神》,是王卫东最严重的剽窃我的学术思想的一篇文章。
”对此,王卫东发表署名文章予以反驳,他说“肖鹰教授认为‘全文有24处、共计近2千字明显抄袭或变相抄袭我的论断……全文共分三部分,其中第二部分共计9个自然段,这部分除2个自然段外,其余7个自然段的主要内容、语句来自于对《论中国艺术的哲学精神》第三、四部分内容、语句的抄袭、压缩和拼贴。
’的指控不知如何得出。笼统、空洞的指控,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王卫东答肖鹰质疑》,《中华读书报》,2005年11月30日第3版)
“笼统、空洞的指控”当然不合学术规范!
严重剽窃了我三篇文章的王卫东教授,在被我指控之后有了觉悟,现在开始要讲“学术规范”,很好,应当予以鼓励!
但是,我仍有必要提示已经做了三年大学教授的王卫东:“学术规范”只适用于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批评等学术活动,不适用于法律活动;在法律活动中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和准则。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颁布,2001修正)和相关法律解释,指控王卫东对我的著作的剽窃行为,即指控他侵害我的著作权利??违法,这是一种法律行为。
我不是对王卫东做学术批评,而是对他的违法行为做合法指控。
换言之,我与王卫东之争,是著作维权与著作侵权的法律之争,而不是他所谓的“学术批评”之争。因此,针对我的指控,王卫东应该要求我遵守“法律法规”,而不是遵守“学术规范”。在法律面前,我和王卫东是平等的。
学术批评不能笼统空洞,法律指控更不能笼统空洞。一个公民对自己的法律权利的合法使用,就是诚实、认真和负责地依法行事。我正是本着这样的原则来进行对王卫东的剽窃行为做指控的,我做了三个基本工作:第一,仔细核对了王卫东的三篇剽窃文章和我被他剽窃的三篇文章;第二,对文章中的核心概念、命题做了学术史的考察;第三,撰写并发布了《欺世盗名的"剽窃教授"--评云南大学中文系教授王卫东的学术剽窃问题》一文,较为全面系统地向社会揭露王卫东对我的剽窃侵权行为;
第四、将上述六篇文章中王卫东剽窃行为的相关语句、段落做了标注,并将复印文本分别寄送云南大学社科处暨文科学术委员会和王卫东剽窃文章原发期刊《文学评论》负责人,并同时致信请两处审核。(对另外两个相关期刊《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和《云南艺术学院学报》,我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了相同资料和信函。
)因此,王卫东指责我对他做“笼统、空洞的指控”,是不合事实的。
当然,我发布在《学术批评》网上的文章,限于篇幅略去了大部分王卫东三篇文章中剽窃语句、段落与我原文的比较。
回应我的指控,王卫东在《王卫东答肖鹰质疑》一文中只承认:《论孔子的忧患意识及其美学表现》和《论西方悲剧意识的哲学基础》共有8个段落是“确受肖鹰教授启发”;他宣称,“除此之外,我再也无法找出与肖鹰教授文章相类似的地方”。
研读王卫东三篇剽窃文章,我本来认定他有非凡的眼力,现在看来他的眼力的发挥要受场景的影响:在我的文章中,他很清楚应当剽窃什么;在他的文章中,他就“无法”看出究竟剽窃了什么了。
王卫东也许至今尚未从上述相关机构获得我提供的具体指控材料,而以他目前
的眼力似也难以有新“发现”了。王卫东最不满意我对《论孔子的忧患意识及其美学表现》剽窃事实的指控,从其《质疑》语气看,他似乎特别钟爱和维护这篇被我认定为剽窃行为最严重的文章。
因此,我借网络之便,在下面将《论孔子的忧患意识及其美学表现》剽窃的具体语句、段落一一指证出来,给目前视读能力不佳的王卫东正确认清自己的剽窃行为提供一点帮助,也为读者诸君判断此次法律之争是非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