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军独立董事 劲胜精密:关于增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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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证券代码:300083           证券简称:劲胜精密           公告编号:2016-019               

证券代码:300083           证券简称:劲胜精密           公告编号:2016-019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选董事的概况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经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拟增 选夏军先生、何海江先生为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二、增选董事的原因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夏 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73 号)核准,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完成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并购深圳市创世 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

2015 年 11 月 30 日,创世纪已就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后, 公司持有创世纪 100%股权,创世纪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军、何海 江、凌慧、钱业银、贺洁、董玮、深圳市创世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完成后,公 司将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将董事会成员由 7 名增加至 9 名,将交易对方 中的夏军、何海江提名为公司的董事候选人,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 公司治理水平。

    三、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增选董事后,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构成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增选董事事项尚需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夏军先生简历:    夏军,男,中国国籍,1975 年出生,硕士学历(结业),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历任珠海倍速特企业集团及其分公司的业务员、经理等职务,2005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1 月在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 年 12 月至 今担任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夏军先生持有公司 38,244,446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0.

75%;夏军先生配偶凌慧女士持有公司 8,477,357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2.

38%; 由夏军先生控制的深圳市创世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7,249,104 股股 票,占总股本的 2.

04%。除前述情况外,夏军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

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何海江先生简历:     何海江,男,中国国籍,1978 年出生,高中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历 任珠海倍速特企业集团及其分公司的业务员等职务,2005 年 12 月至今在深圳市 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何海江先生持有公司 18,640,555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5.24%。除前述情况外,何海江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

2.3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