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华富阳 [实务案例]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前党委书记王龙华徇私枉法谁来管?
对于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对于{(2011)杭富民初字第1766号}案件判决质疑 ——请求相关部门 准许申诉 仔细调查核实 秉公查办 此案是一件民事案件,疑点有以下几点: 1.案件的判决是建立在确认原告和被告是事实夫妻的基础上才能成立。
第一、事实夫妻在法律上目前已经不存在。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 第二、法院在判决前并没有下街道和村办了解情况。(这个判断我在下面会提供书面证明) 2.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只有户口在宅基地当地,才能有权力享受这个权力。
第一、原告户口从来就没有在案件宅基地当地存在过。 第二、原告也没有任何关于房产的事实证据。 3.对于原告提供的东洲街道提供的当事人双方同居关系的证明,没有事实的依据。
第一、红旗村村委对于这份证明表示街道办从来没有下到村委了解情况,并出示了书面的证明。 第二、当时东洲街道办的党委书记也对街道办提供的证明不予承认,并出示了书面的申明。 (以上两份材料我会在后面的资料中附上) 4.
对于原告所述在房屋建设出资的问题上疑问重重 第一、原告并没有提供事实证据。 第二、原告在建房期间已经多次住院中风,并无生产能力。 5.对于前富阳市东洲街道党委书记王龙华徇私枉法 不顾百姓的疾苦 ,街道胡乱出具证明,直接导致案件的错判。
事后推卸责任的办公态度致以强烈的质疑。并且要求相关的纪检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面对这种种疑问富阳市人民法院审判长 傅红盛 没有认真贯彻法律严谨的 严肃的态度。
官官相护,草率定案。造成被告长时间精神和身体的折磨。对于此次判决给被告造成的伤害,被告及其家人都保留其追究的权力。 下面我会提供此案件富阳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和此案件相关的证明。面对如此的铁证,如果富阳人民法院还能熟视无睹。我们将不计安危,带着证据不畏强权上访伸冤。 村委 街道以及东洲街道前党委书记王龙华证明: 富阳人民法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