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云飞判刑 海口秀英区原区委书记陆云飞 受贿280万获刑7年

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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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海口网12月13日消息(记者谈星余 特约记者刘佳)海口市保税区原副主任陆云飞在任海口市城建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款

海口网12月13日消息(记者谈星余 特约记者刘佳)海口市保税区原副主任陆云飞在任海口市城建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款280万元。12月7日,海南一中院对海口市保税区原副主任陆云飞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对其上缴的赃款2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陆云飞,海口市保税区原副主任,曾任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城建总公司)总经理、海口市秀英区政府区长、海口市秀英区区委书记等职务。

1998年至2002年期间,陆云飞利用担任海口市城建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便利,先后12次收受美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某贿赂款共计280万元,并在工程项目承接和工程款结算方面为王某提供便利。

一中院认为,陆云飞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陆云飞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时,主动向有关主管交代了其受贿的基本事实,该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在此之后,陆云飞始终如实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鉴于陆云飞具有自首、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全部退赃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一中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陆云飞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