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计贪污679万被判11年 钱多用于美容及购物
近日,一则女会计贪污679万的新闻引起网友的关注。据悉,贪污来的钱都被其花在美容院和挥霍掉了。据悉日前,该院依法对云南省石林县鹿埠街道办事处一女会计段某某贪污679万余元村组集体资金的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段某某犯贪污罪被判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段某虽然职务仅是街道办事处的会计,但却利用职务之便在17个月里先后骗取了两个村组的集体资金679余万元。因涉嫌贪污罪,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村级会计服务中心会计段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被公诉机关提起诉讼。2016年2月24日,昆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利用担任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村级会计服务中心鹿阜中心代管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票据的手段。先后32次从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村级会计服务中心在石林县农村信用联社大兴分社的银行账户中,骗取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小河村委会、堡子村委会及下辖的大坡场等7个村小组的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6792767.1元,骗取的资金被其挥霍。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查封被告人段某某名下房产一套(购买价约人民币52万元),追缴并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85.5万元、若干家具家电及首饰。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系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下设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具体负责街道办代管村委会集体资金的公务活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应负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没有自动投案,且在办案机关在其归案前已掌握其犯罪线索。故辩护人关于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被告人段某某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的程度、认罪悔罪的表现等,给予其罪刑相适应的判处: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