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灯砸到老太上诉索赔天价1000亿元遭驳回
去年10月份,一老太被某快餐店的灯砸到,而老太又认为罪魁祸首是某个省的警车,于是,今年5月份,年近70的老太刘某(化名)同时对快餐店和某省公安厅提起诉讼,要求两者合起来赔偿1000亿元。后经法院裁定,因不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法院不予受理此案。
刘某称,2014年10月8日下午,在北京某餐饮公司楼下,她向一名小贩打听附近是否有公用电话,从楼上突然猛砸下一个带铁盖子罩的灯,从她的后脑、肩上猛滑下砸在抬起的右脚后跟上,顿时触电般麻木。当时她看到一辆飞驰而过的白色面包车,车上印有“公安”字样,车后边印有某省简称。她于是将餐饮公司和某省公安厅起诉到法院,向两者索赔名誉损失、荣誉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000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刘某虽经法院释明,仍坚持主张向餐饮公司和公安厅索赔1000亿元,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不属于法院管辖。对刘某的起诉,一审法院最终不予受理。
刘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一审法院在收到刘某的诉状后,曾与刘某进行谈话,在释明无效后,也与刘某的亲属联系,试图让刘某家人共同劝说刘某。经法院查明,刘某还认为她在2014年5月乘坐列车时遭到旅游公司相关人员的侮辱、诽谤,并随后将某旅游公司等告到法院,索赔1500亿元。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刘某的起诉,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是正确的。但是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说理部分欠妥,刘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关键点并不在于起诉所涉及的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而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对于不受理此案的原因,法官指出,从今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但是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无条件立案,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才能被法院受理。
法官指出,按照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种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本案中,刘某将某餐饮公司、某省公安厅列为被告,但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佐证其起诉的事实存在,故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刘某提起1000亿元的“天价诉讼”,因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她不用交纳诉讼费。但如果该案交纳诉讼费,一般人是不可能交得起的。
根据相关规定,非财产案件中,侵害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因此,如损害赔偿达到千亿元,诉讼费就要交纳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