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改革十年的科技成就比文革十年的科技成就大的证据(第12页)

2018-04-07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作者:veteran2222 回复日期:2012-11-01 07:31:48 回复zt张志新案还有很多秘密没有被曝光.张志新,30年出生于

作者:veteran2222 回复日期:2012-11-01 07:31:48 回复zt张志新案还有很多秘密没有被曝光。
张志新,30年出生于天津。天生丽质,解放前受过较好的教育。很有文艺天赋。

48年曾经参加了蒋总统当选的庆祝大会。父母都是教师出身。有三个哥哥,三个妹妹。张志新在建国后,曾积极参加抗美援朝。表现突出,在那个年代,也的确算是个有文化的人。因为当时国家急需俄语人才。张志新被保送到人民大学学习俄语。

但一直不是党员。在人大学习期间,结识了后来的丈夫曾真。也许正是曾真的出现改变了张志新的命运。因为曾真这个人不是一般人,曾真的姐姐就是中共高级领导人陶铸的妻子曾志。张志新是否真的爱过曾真,不得而知。

但与曾真结合后,张志新事业发生了“飞跃”。我们从张志新被捕前的履历不难发现。她升迁的很快。
1955年国庆,张志新与曾真结婚。同年,张志新即加入中国***。1957年,张志新与曾真同时被调往辽宁。

27岁的张志新成为沈阳市委宣传部干部。1962年,32岁张志新再次升任辽宁省委宣传部干事。正处级。也是这一时期,张志新先与沈阳某文艺界男士发生婚外情。后与沈阳军区政委有染。有文章说,曾真体弱多病,正值盛年的张志新存在一定程度的性饥渴,才会发生这样的事。

嘿,总归不是个理由吧。从张志新的升迁速度上看,我们很难不把她与陶铸曾志相联糸。张志新的政治态度恐怕也受到陶铸一家的影响。张志新果真说过一些豪言壮语,也就找到了出处。

随着陶铸的倒掉。殃及到张志新也是有可能的。张志新借裙带关糸发迹,后在***中丑事被揭发,以及郎当入狱。似乎是一种必然。***后,张志新案率先被平反。但向公众隐瞒了诸多信息,比如她的婚外情问题。比如她的高干背景。


张志新案台前幕后都藏着玄机
(***1975年1月13日出任***副总理兼公安部长,1976年2月3日出任***代总理。1976年4月7日,出任中共中央第一副***。)
在历史大背景下的张志新案 苏铁山
张志新被判死刑的真正原因
我们在对“张志新案”进行重新了解时,发现陈禹山们在编写《一份血写的报告》时有意掩盖了如下重要的事实:
1、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多次书写张贴大量直接针对******的反动标语,包括“打倒***”、“绞死***”、“油炸***”、“千刀万剐***”等等。


2、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及开会时多次高呼上述内容的口号。
3、张志新在她自己的“毛选四卷”上书写了大量的攻击、漫骂******的言论。
4、张志新还有攻击、漫骂***总理的言论。
5、1973年11月16日张志新与其他犯人参加“批林批孔”大会,当报告人批判***推行“极右路线”时,张志新站起来喊“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等口号。


6、1975年第二次判处张志新死刑时,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据查,当时判处张志新死刑的依据是1967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公安工作六条》。

《公安工作六条》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7、1975年判张志新死刑的报批过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程序”。

据查,当时判死刑的审批程序为,基层法院判死刑须层层上报至辽宁省高级法院,辽宁省高院判死刑,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上报最高法院前,按当时的规定必须经省委常委讨论同意,然后以辽宁省革命委员会的名义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了解,1975年判张志新死刑的审批过程符合当时的“法律程序”。
当时对张志新的判决是否有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当年判处张志新死刑的法律工作者不愿给张志新“平反”;因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三十多年过去了,据我们所知,当年参与判处张志新死刑的至少几十个人,却没有发现一个人出来表示“忏悔”。


所以,我们认为《一份血写的报告》不是一份认真、严肃的按照时间顺序、逻辑过程、因果关系、事实真相形成的“案情报告”,而是政治目的明确的“文艺作品”。
谁该对“张志新案”负责
在陈禹山们的笔下,“张志新是被冤杀的”,而“冤杀张志新”的,则是******的侄子,毛泽民烈士的儿子,当时辽宁省委的副***毛远新。

三十年来,这种“说法”经过“传媒”传来传去,似乎已成为真实的历史。
然而,这恰恰是被歪曲的历史。三十年了,应该将历史的真相还原了。
关于谁该对“张志新案”负责,陈禹山们1979年6月5日在《一份血写的报告》中写了五段话:
第一段话: “她,叫张志新,是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干事,因为坚持真理,被***‘***’及其在辽宁的死党一伙投入监狱。


第二段话:“‘***’在辽宁的那个死党,看了这份材料暴跳如雷,吼叫‘这样的人得整起来’!


第三段话:“审讯就这样结束了。面对这样一位‘犯人’,***‘***’便祭起他们那套法西斯‘法宝’来。他们给张志新同时加上脚镣手铐,用种种残忍的手段折磨她……。”
第四段话:“1970年8月24日,张志新被扣上‘现行反革命’的罪名,判处无期徒刑,被拉到公判处决大会上陪斗,并被用海绵堵住嘴巴,同两个要被处决的犯人一起绑赴刑场陪斩。


第五段话: “尽管遭受种种非人的折磨,张志新毫不动摇,坚持真理,坚持斗争。

‘***’在辽宁的那个死党咬牙切齿地说:‘判无期(徒刑)以后一直相当反动,看来是死心塌地’,‘在服刑期间还这么嚣张,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杀了算了!

’”
经过了解,我们现在可以肯定地说,前四段话所涉及的事情(均发生在1975年2月26日前)与毛远新完全无关。因为毛远新最初知道“张志新案”的时间是在1975年2月26日辽宁省委常委会议听取、研究“张志新案”时。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审理“毛远新案”时,当时有关部门指定给毛远新的辩护律师张海妮曾经明确辩称,1975年2月26日前毛远新根本不知道有“张志新案”。正直的张海妮律师是公正的,因为她知道,1970年6月前,辽宁省党的核心领导小组研究“张志新案”时,毛远新因车祸受伤而未参加会,因此不知道有“张志新案”;因为她知道,按照当时的死刑报批程序,只有省高院判了死刑,才会上报辽宁省党的核心领导小组研究,至于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及最初的批捕等完全由有关部门按照当时的法律办理,无须报辽宁省党的核心领导小组批准。


既然前四段话所涉及的事情与毛远新无关,请问陈禹山们,前四段话所指具体是谁?请陈禹山们本着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态度逐条认真的回答。若不做回答,我们可以认为陈禹山们编造事实,并故意用模糊的表达方式,实现欲加之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