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简历
湖南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简历,李大伦,男,汉族,常德市桃源县人,1950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大学MBA工商经济管理研究生毕业。1999年任郴州市委书记。2006年5月,被省纪委查处。 2007年1月26日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1月20日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今年8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二审宣判。驳回一审被告人李大伦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公诉人指控,李大伦自1999年到2006年担任郴州市委书记7年来,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邢立新等22人贿赂数十次,金额达1400多万元。
人们常说,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长期的“一把手”经历使李大伦的自我意识极度膨胀,他不仅不主动接受组织监督,甚至连正常的意见和建议都完全听不进去。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03年,李大伦在安仁县调研工作,有一次在台上讲话,发现台下有一个人打瞌睡,于是大发雷霆:“你打瞌睡吧,我现在就撤销你的一切职务。”这个干部是一个乡政法委书记,后来果真被免职了,还被当作典型在《郴州日报》上通报。而事实的真相却是,这位政法委书记头天晚上在加班工作,一个通宵没睡。李大伦后来得知事情原委仍然不置可否,拒绝改变初衷。
2008年6月23日,办案人员在看守所找李大伦谈话,李大伦直言不讳地说:“我从县委书记到市委书记搞了好多年,搞一件成一件,我不点头就搞不成,大家都知道我有这样的分量,反对我的人很少很少,凤毛麟角,除非你不要乌纱帽了。无论是纪委、检察院,还是报社、电视台都不敢监督我,也监督不了我。”
一方面是权力的高度集中,另一方面是监督的严重缺位,李大伦不可避免地走上了权力蜕变的不归路。
改革开放以来,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之一,李大伦的权钱交易也首先从这里开始。2002年8月31日,湖南不少地方遭遇了特大洪涝灾害,李大伦打着灾后重建的旗号,决定趁机搞一批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李大伦之所以热衷于大搞此类工程,更多的还是出于私利的考虑。正是在大搞工程的过程中,李大伦把家乡的建筑队伍带入了郴州的建筑市场,被称为李大伦“嫡系部队”的常德队伍一进入郴州,即迅速击败郴州本土的建筑公司,很多重要工程都被他们轻而易举地拿了下来。
据公诉人介绍,桂阳的“四大家”搬迁工程,是邢立新通过李大伦向相关领导打招呼获得的。邢立新曾是一名中学老师,出版过诗集,当过《常德日报》记者。早在李大伦在临澧县任职时,两人就非常熟悉,邢立新既是李大伦的下属,又是李的“文友”,交情非同一般。
1999年,李大伦主政郴州,邢立新感觉到发财的机会来了,马上尾随而至,要李关照他在郴州做生意。大权在握的李大伦当即很讲义气地答应了,先后违规给邢立新介绍郴州市国土局办公楼装修工程、鲁永公路路面硬化工程、苏仙岭景区改造工程、桂阳县“四大家”办公楼搬迁工程、郴电国际万国大厦的装修工程、苏仙区相山瀑布景区的开发项目等,工程总造价达数亿元之多。
公诉人介绍,邢立新通过李大伦打招呼,在郴州承揽了一系列的工程,总计送给李大伦人民币300多万元、美元2.3万元,还有给李大伦的女儿装修房屋,所以全部金额是340多万元。
除邢立新外,李大伦收受的贿赂还有:湖南省兴光冶炼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折合人民币206万元;郴州市北湖区毛家垄铅锌矿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人民币97万元;长沙远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人民币128万元;广东省韶关市南枫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罗某,人民币100万元;香港丰生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折合人民币54万元……
以上这些行贿人所托的事情,李大伦无不一一照办。权钱交易,跃然纸上。
李大伦“一锤定音”的个人霸气和对监督体制的蔑视,使得整个郴州的官场形成了一个病态的文化生态圈,提供了一种极坏的价值导向。在李大伦这个“班长”的带领和影响下,更多的官员加入到官商勾结和买官卖官的队伍中来。在这样一个官场怪圈中,一些声名狼藉的腐败官员被一再照顾和提拔。雷渊利和樊甲生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自称“玩权力、玩金钱、玩女人”的“三玩市长”雷渊利一而再地被“带病提拔”,全依靠对更大贪官李大伦的“孝敬”。正是在“形象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雷渊利和李大伦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和雷渊利一样,樊甲生也是靠向李大伦“进贡”而得到重用。
李大伦开始对樊甲生的印象并不好,后来樊甲生之所以跻身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职位,除了溜须拍马的功夫之外,起关键作用的自然还是金钱。在谋求升迁的过程中,樊甲生先后9次向李大伦行贿,其中人民币63.68万元、价值1.5万元人民币的“帝舵”牌手表1块,共计65.18万元。
2005年国庆期间,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决定,许可对涉嫌受贿达35万元的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兆林采取刑事拘留。但黄早已经通过行贿和李大伦夫妇成了一条道上的“战友”,而且李的儿子在国外读书,其费用由黄承担。于是身为市委书记的李大伦毫无遮拦地出面干涉,以黄已经退还了赃款为由,强令检察院不得起诉。
李大伦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也与另外一个重要人物的所作所为有关。他,就是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身为纪委书记的曾锦春,按理应该行使党内监督的重要职责,防范可能发生的权力滥用和违规提拔。但同样不干净的曾锦春期望的正是李大伦带头贪赃枉法,这样自己也更方便恣意妄为。他们心照不宣,狼狈为奸,各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