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包庇毒贩案 黄百炼:仍有“大佬”逍遥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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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7月21日,休息一天来到办公室的黄百炼与禁毒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呙承良一起议事.黄兴高采烈地说起了前天破了大案的事情,他打开毒品保管盒子顿时吓出

7月21日,休息一天来到办公室的黄百炼与禁毒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呙承良一起议事。黄兴高采烈地说起了前天破了大案的事情,他打开毒品保管盒子顿时吓出一身汗:少了两包毒品。一包是曾经被黄中祥在19日下午用手掂量过、重约500克的麻古粉,里面夹杂着十几粒麻古粒;另一包是大麻,重量不详。

此时,正巧王斌进了办公室。黄百炼问王斌毒品下落,王斌漫不经心地说了句,“丢了”,顿了一下又继续说:“反正扣押清单上你又没有记录。”

黄百炼说,他不但记录了,还在头一天和支队内勤一起将破案经过以及缴获毒品数量上网报湖南省公安厅了,而且,19日下午支队内勤曾品红也看到过这两包毒品。王斌打断他:“那你就把它从网上删掉。”

黄百炼向记者回忆,和王斌的这番对话有一大队长呙承良在场,在后来历次的调查中,呙承良也作证说,他的确听见王斌说毒品被他“丢了”。

但当天下午,王斌就毒品“丢失”一事写的经过说明却声称:“(19日第一次接触案件时)一进办公室就没有看见这两包毒品”。黄百炼开始怀疑王斌的用心:因为在他于案发现场拍摄的照片中,那两包毒品清晰可见。

在禁毒支队另两个大队长的建议下,黄百炼随后向支队领导汇报“7·18”案中王斌的种种蹊跷之处。支队长费丰玉和政委谷美云决定将黄中祥、王斌叫来核实情况。

当黄百炼讲到“丢失”的一包毒品里有十几粒麻古粒时,王斌情急插话:“没有麻古,我看了只有一些粉末”。黄百炼指责他不打自招——在头天王斌写的经过说明中说他“一进办公室就没有看到这两包毒品”。此时,王斌动手打了黄百炼,黄中祥也大骂黄百炼,黄百炼愤然离开。

这一情节,与后来谷美云在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相印证:当时他站起来制止王斌,可制止不住。

不久,“捅了马蜂窝”的黄百炼被市公安局纪委实施“集中谈话”。谈话领导劝黄百炼承认是由他违规操作导致毒品丢失的。

被“关押审讯”9天后,黄百炼被解除了审查,由支队政委谷美云直接领回支队,并重新被任命为“7·18”案件的主办侦查员。

禁毒支队一位民警透露了这一变化的原委,支队原意安排别人主办,但没人愿意来“擦这个屁股”,最后只好落到黄百炼头上。

作为交换,支队长费丰玉同意了黄百炼提出的让黄中祥、王斌回避,将非法持有毒品案改正为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由老侦查员邓志成协助查办等3个条件。

憋着一口气的黄百炼一连十几天扎进看守所提审曹智磊,最终曹智磊交代出了邓波的另两个马仔,“7·18”案中的贩毒网日渐清晰。

2009年9月1日,在案发45天后,邓波终于被刑拘,关进了看守所。同时,公安局的“内鬼”开始浮出水面。

曹智磊交代:7月21日,他被关进看守所的第三天,也就是王斌将毒品“丢了”的同时,交警支队协警唐凯身穿警服到看守所当面告诉他,“我公安局的朋友在帮忙,只要案子定为非法持有,邓波就会没事,然后我们马上来救你……”

事后经司法机关查证,唐凯所称“我公安局办案的朋友”系指王斌。

曹智磊还交代,后来,邓波见搞“非法持有”不行了,又叫人给他送来一封信,让曹“看远点”,一个人把贩卖毒品的罪扛了。

信中,邓波声称家里的人在法院工作的很多“……把罪降一个档次就是7年起步的案子,把你判个7年最多也就三四年就可以出来了”。

黄百炼打报告要求将唐凯刑拘,支队长费丰玉最终的决定却是将唐凯送自愿戒毒所。

后来,唐凯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作证罪起诉。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唐凯不仅涉嫌妨碍作证,还是一个有两年吸毒史的吸毒人员。更让人震惊的是,他还是一个藏在公安局里的毒贩,是邓波贩毒网络中的一个重要成员: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他从邓波处购买毒品,然后转卖给下线,仅曹智磊每月都给唐凯送几次麻古和冰毒。

黄百炼回忆,在送唐凯入戒毒所途中,唐凯突然对黄百炼说,“不要太认真了,这样搞,你手下两个人可能公务员当不成”。黄百炼感觉唐凯是重要知情人,就找到唐凯的父母和郴州市公安局的一个中层干部做其工作,希望唐凯把公安“内鬼”与500克毒品讲清楚,唐凯表示愿意配合,案情有了重大进展。可是第二天上午,戒毒所所长打来电话称,有两人穿警服开警车亮警灯用话筒喊“唐凯挺住”。

戒毒所的廖双莲等人在办案笔录中陈述,郴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王曦两度到所里要求会见唐凯,甚至要强行将其带走。感觉顶不住的黄越级找到了一位副局长,局领导下令对王曦采取措施。经尿检等手段查证,王曦也是一个吸毒者,曾从邓波的家人处拿了8000元“感谢费”。

2010年1月,被抓获的毒贩邓波的女友***供述了另外一个让黄百炼担心的事情:邓波在被控制后,其通讯自由丝毫没有受到限制,不仅能一天内多次通过她与唐凯联系,并且对公安局内证物丢失、黄百炼到省城长沙告状等都了如指掌。

***和邓波母亲侯春芳还交代,邓波被抓后,其好朋友、一个姓周的人来到她家,说找到了公安局里帮忙的人将邓波搞出来,但对方索要15万余元,他手头钱紧张,让侯春芳凑齐3万元。

2014年5月,黄百炼对记者说,调查至此,他已经明白了一干人等积极为邓波开脱罪行,远非后来王斌等人在法庭上说的“为朋友帮忙”那么简单。

众多口供、证词证明,在7月19日17时王斌插手案件之前,黄中祥和王斌事先就定好了要给案子改为“非法持有”,以便将邓波解救出来。王斌除了伪造口供、改写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罪证(王斌盗窃转移两包毒品)外,还在拍摄缴获毒品照片时做手脚,故意不将被偷走的两包毒品拍进画面,并在照片上添加带有欺骗、误导的说明。

2010年8月,黄百炼将以邓波为首的特大贩毒团伙成员5人移送检方起诉。当年年底,首犯邓波被判处无期徒刑,从犯谢赛华、谢当杰、曹智磊分别被判处15年、12年、9年有期徒刑。

此外,涉入此案的两名警界“内鬼”,唐凯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特警王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对于在办公室丢失的毒品和民警涉嫌徇私枉法之事,黄百炼继续向上级领导反映。然而,“7·18”案结案后,黄百炼向省公安厅反映检举不久,郴州市公安局向他传达了一个决定——停职,三大队由副大队长主持工作。

2011年3月18日,黄百炼再次被停职反省。同时,市公安局组成了调查组,对黄百炼和“7·18”案件进行调查。

早在2009年9月中旬,湖南省公安厅纪委组织的联合调查组进驻郴州,对黄百炼反映的黄中祥、王斌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王斌涉嫌盗窃毒品进行调查,但后来未见处理结果。

对黄百炼而言,每一次打击都带来巨大的压力,但也让他明白,事情不弄个水落石出,自己将更没有退路。

2011年5月,黄百炼正式举报到检察院,检察院一直没有答复。黄百炼开始投书媒体。

2011年6月底,媒体披露了黄百炼在侦办贩毒案件过程中,因举报上司及下属涉嫌包庇毒贩而被“整肃”的事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责成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迅速调查并及时报告进展及结果”。

郴州市******王碧元召集多个部门研究黄百炼举报的内容。但就是否追查涉嫌包庇毒贩的警察,会上,警、检却意见相左。

检方认为王斌等人涉嫌徇私枉法、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两包毒品在禁毒支队的办公室柜子里不翼而飞,王斌有重大偷盗嫌疑。检方的意见是,公安局应该立即立案并由刑侦部门进行侦查。

但郴州市公安局代表则认为仅凭黄百炼当时对贩毒嫌疑人邓波、曹智磊的讯问口供,不能认定就是贩卖毒品案;而黄中祥、王斌等人把贩卖毒品降格为非法持有毒品重新讯问,是根据办案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对于黄百炼的举报,“市公安局纪委和湖南省公安厅纪委都成立了专案组,结论就是黄中祥、王斌不构成犯罪,我们要维护省公安厅纪委和郴州市公安局纪委的威信”。

2012年12月6日,凤凰卫视专题报道黄百炼举报公安“内鬼”后,2012年12月12日,郴州市公安局召开干警大会,局长唐国栋公开声称,省公安厅的结论是王斌等无罪。

实际上,举报黄中祥及王斌的不止黄百炼一人。曹智磊被捕后,其父曹继跃认为儿子是被诱供构陷。“我儿子是犯了法,但离开农村才一个月的孩子怎么可能就马上成了家财万贯的毒枭?”

2014年4月,曹继跃在采访中告诉记者,儿子进监狱接受改造他没有二话,但身为警察却帮助毒贩陷害别人,他坚持要举报到底。

几年中,曹继跃夫妇一直在郴州市和湖南省委政府各部门举报、上访,连房子都已变卖。身为资兴市碑记乡碑记村支部***的曹继跃还主动盯梢邓波的其他马仔,并成功协助警方将其中一人抓获。

记者查询到,对曹继跃的举报,2010年5月28日,郴州市公安局纪委回复称:通过对禁毒领导和禁毒支队办理“7·18”案件的主办、协办侦查员和犯罪嫌疑人曹智磊等人的调查核实,以及查阅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未发现办案民警存在徇私枉法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但是,黄百炼、邓志成均向记者证实,作为该案的主办侦查员和协办侦查员,郴州市公安局纪委从未就调查核实前述举报找他们问过一个字。

2012年3月17日,郴州市公安局下发通知,免去黄百炼禁毒支队禁毒预防教育大队(即“三大队”)大队长的职务。理由是,2011年4月20日至11月30日,在市中心城区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中,由黄百炼担任大队长的禁毒支队预教大队在考核年度内只完成总任务的21.5%,且在实战大队序列中排名倒数第一。

黄百炼认为,这是一次公开的报复。正是他的举报行为触怒有关方面,最终被免职。此前,他已经历了被“集中谈话”“隔离审查”“停职”等连珠炮式的“整肃”。

曹继跃也有类似遭遇。他曾去找市公安局局长唐国栋反映该案情况,不料却被派出所民警抓走,狠挨了一顿拳脚并被拘留数天。

黄、曹二人的努力最终没有白费。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督办下,2013年11月18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斌、余菁终因徇私枉法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