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城法院官商勾结 百姓抗战维权八年无果
周水仙,湖南省嘉禾县人,2005年3月23日,周水仙和同乡刘诗和与杜正光合伙经营水城县化乐乡大田煤矿。由于杜正光违约,2008年周水仙、刘诗和两人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证与杜正光民事诉讼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经在六盘水市做生意的刘文平介绍,认识了周文波,再由周文波介绍认识了陈文章。陈文章称其亲戚周涛是六盘水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其老婆的同胞二哥何勇是六盘水市中院的常务副院长,可保证打赢周水仙与杜正光的官司为诱,以官司胜赢后周涛、何勇需拥有关于合同杜正光违约的大田煤矿40%的股份及通过审计确认后煤矿生产经营所得30%的利润为条件。周水仙在六盘水市举目无亲,迫于无赖一心想赢得官司胜诉,没作太多考虑,便在由周文波、周涛等提供的“**协议”上签了字。
因为《**协议》的签订,并约定了丰厚的报酬,周涛便伙同其老婆的二哥何勇开始操纵此事。2008年12月11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周水仙、刘诗和两人的诉讼请求,并将杜正光持有40%的股份判给了周水仙和刘诗和。
2009年12月29日前,周文波找到周水仙与刘诗和,称按照原**协议应该到贵州省工商局把40%股份注册给周文波,并说明股份不是他周文波的,是帮忙领导(周涛与何勇)的。事后,周文波以生意忙为由,按周涛、何勇的指示,精心谋划并指定由“腐败掮客”陈文章、向阳两人来代替周涛和何勇为大田煤矿所谓的股东,目的是为隐埋自己得到判决被告的40%的股份,规避法律制裁。指示周文波、向阳、陈文章伪造煤矿印鉴,虚构材料,通过软硬兼施的手段逼迫周水仙在其事先准备好的《投资参股协议》、《合伙权益分配协议》、《股金收条》等材料上签字,使其变相而得的股份在贵州省工商局注册登记成功。在注册股份过程中,周水仙和刘诗和与向阳、陈文章写了100万元和110万元的投资入股收条。
时间也提前至2005年10月10日,其原因就是没有上述两项提前至05年的协议与收条,不能注册股份。周水仙和刘诗和为稳重起见,也要求向阳、陈文章等人于200年10月20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如果被告杜正光继续上诉,推翻原判,即向阳、陈文章将丧失股份,不得有任何报酬及其他条件。
果不其然,杜正光因不服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提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发回贵州省水城县法院重审。
至此,历时三年的诉讼又回到了原点,在高院的诉讼中,**律师是由周涛亲自指定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周松、余忠明两位律师全权负责,**费16万元,在签定**协议时,周水仙曾向余忠明主任律师发问,称其从来不认识余忠明,又怎么会要求你余忠明来**诉讼官司。余忠明当即说只是受周涛委托办事,且一定要办好之类的说词。当时在场的人有刘诗和、向阳、陈文章等。由此可证周涛如果没有这假股份,断然不会亲自出马主动找指定**人。
2010年8月24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受理省高院裁定的重审案件后,陈文章、向阳于2011年1月15日约周水仙到向阳的办公室商谈下步工作,说是要走关系。次日向阳和陈文章一同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行贿,以达到将向阳、陈文章列为第三者参与诉讼的目的。分别行贿主审法官3万元,庭长5万元,院长10万元人民币等。因当时缺乏资金,决定由陈文章作担保,向阳与周水仙向六盘水市金码头寄卖行出据借款手续,共借得现金25万元。
由于县水城法院相关人员收受了向阳、陈文章二人的贿赂,果然将向阳、陈文章列为第三者参与诉讼,也为后续诉讼埋下了伏笔。尽管水城县法院将向阳、陈文章列为第三者诉讼,但铁的事实不容抗辩,最后水城县法院下发了(2010)黔水民初字第812号判决书,判决周水仙和刘诗和在整合后的大田煤矿中享有36%的股份,秦兴仁6%的股份,杜正光58%的股份。否定了周涛他们拥有的原二、再审判决变权而得的股份。第812号民事判决书还了持有真实股份人的本来面目。另外,2011年1月12日,向阳、陈文章约周水仙商谈,为使刘有禄非法充当法人代表免于批捕,由陈文章出资,向阳、陈文章二人一起向六盘水市检察院批捕部门及领导行贿30万元人民币。
由于水城县法院判决否定了向阳、陈文章的股份,周涛、何勇为使其被否定的股份失而复得,达到侵吞股份、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又指示陈文章、向阳逼周水仙上诉。在上诉六盘水市中院的诉讼中,经营煤矿的杜正光及徐启溪为了解决矛盾纠纷,自愿出资人民币1900万元以弥补周水仙及一同来投资的老乡刘诗和两人36%股份的损失。于是向阳、陈文章又起歹心,授周涛之意,背离周水仙反客为主私自与杜正光、徐启溪协商,而负责调解的中院法官也按其何勇的授意,将陈文章、向阳二人列入调解名单,但事情遭到周水仙强烈反对,周水仙称按照(2011)黔六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陈文章、向阳每人已拿200万元,到底还想要拿多少。
然而陈文章、向阳想利用时任常务副院长何勇的特殊关系,并找当地黑恶势力对周水仙实施打压。周水仙因为惧怕陈文章、向阳将徐启溪支付的余款强行分配,周水仙在对诉讼官司已身心具疲的情况下,强烈要求将余款1100万元暂存中院账户后待处理。
何勇、周涛为谋取更多的利益,达到侵吞周水仙更多财产的目的,强力施压无效的情况下,又指示傀儡陈文章,通过虚假诉讼行为,伙同钟山区法院和市中院上演“双簧”闹剧,先将向阳、刘诗和列为被告,再约定由他们两人当庭作假证(三人商定并作出承诺,如果刘诗和出庭作假证,保证刘诗和所得煤矿收入分配628万元,见2012年2月9日承诺书。其大概内容:由陈文章向法院起诉,刘诗和、向阳应就有关诉讼请求,如实作证,保证陈文章诉讼请求得以实现及三人利益不受损害)。
所谓的如实作证就是刘诗和证明在周水仙、刘诗和总投入467万元当中,陈文章占有110万元,向阳占有100万元的假股金。在周涛、何勇指示陈文章的虚假诉讼中,主审法官、审判庭不认真分析案情,只听原告方说词,根本不听辩诉方证词,只采纳原告方事由,否定辩诉方的真实事实,将重审判决否定的股份判为合法所得;只认定虚假的投资参股协议和股金收条,否定**协议的来龙去脉及关联性,不质问股金的注入渠道及方式和凭据,以案情复杂为理由,不组织调解,强行下达(2012)黔钟民初字第262号判决书,支持陈文章的诉讼请求,认可收条合法,按股份应所得384.888万元。
周水仙对此判决不服,便上诉至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中,中院法官对周水仙的证人(原大田煤矿合法股东、会计)秦兴仁以党性作保,证明陈文章、向阳二人未投资,陈、向二人执有的股金收条是虚假;证人(原大田煤矿工人)谢玉槐以性命作保,证明陈、向二人未投资。但中院法官对于周水仙方证人的证词不予采纳,并当庭恐吓周水仙的证人。在周涛二哥何勇的授意下,二审理所当然地维持一审判决,下达了(2012)黔六中民终字第616号判决书。对于中院的判决周水仙再次不服,又于2012年10月24日才下达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更不可思议的是贵州省高院某院长及主审法官找周水仙律师谈话,称周水仙已得几百万款项,够本了。试问贵州省高院某院长如果不与当事人接触,怎么会知道周水仙得到了几百万元。同时,高院某领导还要**人继续做周水仙的思想工作,全当是在生意场上亏了一次,放弃再诉讼(周水仙的律师找到周水仙面谈到了高院某领导及法官们等找他谈话的这些内容,谈话时间是11月上旬,地点在贵阳何滨公园对面的咖啡店,同去的还有周水仙一老乡)。
在无奈之下,周水仙只好又回六盘水跟踪陈文章,尔后在一咖啡店看到陈文章与周涛老婆(何勇亲妹)一起上车(车号为贵B—66673)。在11月中旬,在周水仙与向阳、刘诗和协商分配剩余资金时,在中院再次看到向阳与周涛老婆又同时一起到了中院。上诉情况并非巧合,充分证明向阳、陈文章的股份是周涛、何勇所有。充分证明周涛老婆是去掌握向阳所得资金情况,便于他们今后结算分赃。
这看似于是一件普通的经济纠纷,实质是索贿、收の钱、野蛮侵吞恶毒事件,其内幕黑暗,令人发指。只有相关职能部门对当事人实施深挖、深究才能将那些贪の钱腐败老虎、苍蝇绳之以法,才能将真相大白于天下。为讨回公道,周水仙于2012年至今先后向六盘水市纪委、人大、检察院等部门多次实施实名举报,而在他们铁桶式的关系中没有任何一家智能部门敢于立案追查。2014年,周水仙又在向省纪委举报,领导批文转六盘水市纪委,如同泥牛入海,至今无果。
为维护其合法财产不被侵占,周水仙的维权生涯已长达八年之久,而一个人的一生又有几个八年呢?而我们政府各级职能部门食国家的俸禄又为民办了几件实事呢,又替百姓消过几次灾呢?
官僚掌权,百姓冤屈无处诉,在其背后又是谁在充当保护伞,相关监督执法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又在哪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更深的挖出一批腐败分子,本网将继续关注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及时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