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民律师 王利明:律师是和公检法机关一起建设法治的重要力量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教授、博导王利明在7月上期的《人民论坛》杂志发表署名文章“从“律师被逐出法庭”谈律师的职业定位,提出“律师和公检法机关不是对立的,而是和公检法机关一起,共同构成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王利明说,根据《律师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此可以看出,律师属于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士。实践中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以显示其与公职人员,特别是与公务员之间的区别的看法,忽略了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应有作用,也很容易导致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的对立。既不利于对律师的管理,也不利于律师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王利明提出,“徒法不足以自行”,在任何法治国家,法律职业者都是法治的操作者和实践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他们不仅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还因为具有相同的理念、接受相同的训练、掌握相同的技巧,其专门从事法律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从而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
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必须承认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概念。
当下,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庭审虚化”是一个颇为常见的现象,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观念的缺乏。有的法官认为,法官是官,律师是民,法官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对律师的辩护或代理采取“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立场,甚至听不得不同意见,结果就屡屡出现法官在法庭上禁止或武断地打断律师的发言,甚至把律师赶出法庭的现象。
要杜绝这些不良现象,就应切实把律师纳入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使法官树立起大家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观念,法官在庭审中要尊重律师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庭审为中心。
王利明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应当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并将律师纳入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发展法律服务业,政府要聘请法律顾问,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等等,这些都表明律师行业迎来了一个大好的发展机遇。
我们应当尽快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念,把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起为了实现法治的理想而奋斗终生。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