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传销大案63名被告人来自外省 并无在校生参与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10月底,刘云海、骆大鹏、罗云胜、郑琴华、杨爱国等人从广西到昆明进行考察后,决定将非法传销犯罪活动地点从广西南宁搬到昆明市呈贡区。几人通过昆明创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呈贡区大学城片区的雨花毓秀等小区租用大量房屋,用于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2011年11月开始,刘云海、骆大鹏、罗云胜、郑琴华、杨爱国等人开始分批、有组织地将传销成员从广西安排到呈贡从事传销活动。
“根据被告人供述,这些人之所以从广西南宁移师昆明呈贡区进行传销活动,其起因是南宁的传销组织内部因利益分配产生分歧,有一部分传销组织者需要另谋出路。这些人经过考察后认为,由于昆明市呈贡新区建设,经济发展比较快,施工单位多,公安机关在打击上可能‘忙不赢’;而且,呈贡区空置、空闲房屋多,租金也相对便宜。”呈贡区法院该案主审法官李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说。
根据指控,该传销组织以发展连锁销售为名,直接通过拉人头方式形成上下网络关系, 以做生意或者其它名义骗取亲朋好友和同学同乡等来昆明,随后以上课的方式对来人采取多种方式强化洗脑,谎称连锁销售是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国家的政策是低调宣传,暗中保护,支持发展。鼓吹此模式是财富再分配,是个人致富的好方法,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按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或称“老总”)“五级三阶制”形式形成上下线关系,并按照不同级别对下线人员分别按照一定比例提成返利。至案发前,该组织发展的五级以上传销人员超过500余人,累计收取传销资金超过2000余万元。
2012年8月30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刑诉字(2012)第239号起诉书指控刘云海等6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7、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