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艳红当选副省长 省长可提名任免个别副省长
昨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上全票表决通过,《办法》经过了二审程序获得通过,即将公布施行。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撤职案。
《办法》规定,在省人代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可撤销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撤职必须过半数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撤职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撤职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撤销职务的决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办法》明确,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名撤职人员有权在省人大常委会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办法》明确规定,如果代表职务被罢免,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省长可提名任免个别副省长
《办法》明确了任免范围,其中,明确在省人代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代理省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根据省长或者代理省长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代理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可以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任免案。省人大常委会接到省人大代表或者人民群众反映拟任免人员问题的材料,或者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拟任免人员的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对问题进行调查,作出书面报告。
任免结果当场宣布
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再次进行表决。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未获通过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名人可以向以后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提名,两次未获通过的,届内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人选。省人大常委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明确新的一届省政府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提名人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其辞职请求由提名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云南信息报记者 李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