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交通局白刚简历 邯郸交通局涉嫌违规办企业:公务员兼企业高管
2004年以来,中纪委、中组部等三令五申发文“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然而,有知情人反映,河北省邯郸市交通局竟然作为出资人,办起了国有独资企业——邯郸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邯郸交建公司),且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成员主要由邯郸市交通局领导成员担任。为此,9月10日至12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专程赴邯郸调查采访。
主体资格涉嫌背离法规
9月10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从邯郸市工商局查询证实,邯郸交建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6日,注册资本1.8亿元,邯郸市交通局100%出资,行业门类为建筑业,邯郸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白钢为邯郸交建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邯郸交建公司的组织机构成员主要由邯郸市交通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邯郸交建公司“基本信息”显示,董事许清良系邯郸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产生方式股东会任命;董事申文胜系邯郸市交通局副调研员,产生方式为股东会任命;董事王洪波系邯郸市交通局副调研员,产生方式为股东会任命;董事刘现祥系邯郸市交通局财务处长,主持公司日常工作,产生方式为股东会任命;董事王洪涛系邯郸市交通局副处长,产生方式为股东选举;监事王录昌系邯郸市交通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事鲁中建系邯郸市交通局办公室副主任;监事郭相所在邯郸地区交通局审计科工作;监事李洪彬系邯郸市交通局财务处干部。
那么,是谁给的邯郸交建公司特权,让其股东会任命或选举产生邯郸交建公司组织机构成员的呢?对此,邯郸市国资委办公室马主任表示,邯郸市政府没有授权邯郸市国资委管理邯郸交建公司,该公司的人事、经营等事项邯郸市国资委没法过问。
关于公务员在企业任职问题,邯郸市公务员局表示,在邯郸交建公司任职的公务员主要为处级干部,管辖权在邯郸市委组织部。邯郸市委组织部则以分管领导不在为由婉拒了采访。
国有资产游离监管之外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蹊跷的是,“2013年邯郸交建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显示,邯郸市交通局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拥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权责明确,对公司进行管理和运营,并由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出资人职责。
邯郸交建公司董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执行出资人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任命)和解聘(免除)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任命)或者解聘(免除)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报主管机关同意后生效),决定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章程。
监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作为负有监管国有企业以外的国有资产职责的政府部门邯郸市财政局,对于邯郸市交通局作为投资人办企业问题,邯郸市财政局办公室表示,不知情,不属于其监管范围。
免税特权存疑
从企业登记信息看,邯郸交建公司属于建筑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从事高速公路、国有干线收费公路、场站、城际营业性轻轨的建设和经营以及按市场机制模式运作的交通相关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管理。旗下还有邯郸汽车客运东站。
“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显示,邯郸交建公司由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单独出资组建,与政府关系密切,自成立以来,得到了邯郸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的大力支持。在税收方面,根据财综【2001】49号文件,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等税收免缴政策,同时对公司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设施迁移等费用给予免缴或缓缴的支持政策,支持公司做大做强。
对此,邯郸市丛台区地税局税政征收科张科长表示,地税部门从来没用过财综【XXXX】XX号文件执行免税政策。地税部门执行的免税文件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XXXX】XX号文件。邯郸交建公司根据财综【2001】49号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等税收免缴政策的依据从何而来不清楚,丛台区地税局没用过“财综文”接受企业免税申请。
丛台区地税五分局武局长通过系统为记者查询到,今年以来,邯郸交建公司没有缴税,也没有申报过免税。
记者通过网站查询到,财综【2001】49号文是《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凡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等税收。
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不难看出,根据财综【2001】49号文的规定,邯郸交建公司如是企业经济组织,就与财综【2001】49号文规定的“不缴纳营业税等税收”靠不上边;邯郸交建公司若是交通部门,才有可能“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等税收。”但仅限公路收费站收费。
对于记者需要了解的邯郸交建公司的问题,邯郸市交通局办公室李主任于9月11日下午表示将给予书面答复。截至记者发稿时,邯郸市交通局未给任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