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说:王秀芝与许云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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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09年10月21日,车主许云鹤与行人王秀芝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王秀芝称自己被许云鹤驾车撞倒在地受伤;许云鹤则称自己主动停车搀扶因跨越护栏而摔倒的王秀芝,是助人为乐.事发后,王秀芝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向法院起诉赔偿.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许云鹤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关键词]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间接证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裁判要点]1.在道路上通行及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应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

2009年10月21日,车主许云鹤与行人王秀芝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王秀芝称自己被许云鹤驾车撞倒在地受伤;许云鹤则称自己主动停车搀扶因跨越护栏而摔倒的王秀芝,是助人为乐。事发后,王秀芝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向法院起诉赔偿。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许云鹤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关键词】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间接证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裁判要点】1、在道路上通行及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应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2、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应注重对间接证据综合审查判断,遵循以下规则: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每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向都必须协调一致;全案的间接证据应该相互衔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运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明体系所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确定性和排他性。

3、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履行法定投保义务的情况下,如果让受害人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相应损失,违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本意。故驾驶未及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837号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四终字第993号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21日,车主许云鹤与行人王秀芝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

王秀芝称自己被许云鹤驾车撞倒在地受伤;许云鹤则称自己主动停车搀扶因跨越护栏而摔倒的王秀芝,是助人为乐。事发后,王秀芝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向法院起诉赔偿。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许云鹤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审理期间,法院根据许云鹤申请,向王秀芝就诊医院的主治医师进行调查,但该医生表示无法判定是撞伤还是摔伤;又根据王秀芝申请,对其伤情成因进行鉴定。法院以抽签方式确定了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所送鉴定材料亦经双方认可,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王秀芝右膝部损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二审另查明,交管部门拍摄的交通事故勘验照片显示,事发之时,许云鹤所驾车辆停在道路东半幅中心隔离护栏边的第一条车道,车辆左前部紧挨中心隔离护栏,左前轮部分压着中心隔离护栏桩基,车头向北偏西,车尾向南偏东,车辆与中心隔离护栏呈一夹角。根据鉴定意见,其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许云鹤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仅查明了部分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判决理由亦有欠妥之处,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1)一中民四终字第9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许云鹤与王秀芝因在道路上通行及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应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以及许云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比例及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

1、关于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由于涉案交通事故没有现场监控录像或者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只能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同时,二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的结论可以作为认定王秀芝成伤原因的依据。根据《鉴定意见书》,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虽然该鉴定意见书没有直接指出王秀芝的损伤就是许云鹤驾车碰撞所致,但在交管部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及一、二审期间,许云鹤一直主张其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同时,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的行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护栏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

因此,该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许云鹤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过错责任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秀芝横穿马路,跨越中心隔离护栏,且不注意往来的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的相关规定,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许云鹤驾车发现王秀芝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处理前方出现的紧急情况,故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许云鹤、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一审法院确定许云鹤与王秀芝责任比例为4:6并无不当。

3、关于赔偿责任的具体分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目的是保证任何不特定第三人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时能够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保障。

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履行法定投保义务的情况下,如果让受害人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相应损失,违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本意。

本案中,许云鹤违法驾驶未及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责任应由许云鹤承担并无不当。其余损失,根据一审法院确定的4:6责任比例,许云鹤应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

【裁判意义】

本案在一审判决后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影响。舆论呈现“一边倒”的态势,纷纷谴责王秀芝,并质疑一审判决理由中的假设推理和主观性语言。许云鹤案件被贴上了“天津彭宇案”的标签,并与媒体相继爆出的南通公交司机救人被诬事件、广东“小悦悦事件”等形成叠加效应,成为全国关注焦点,引发了公众道德信任危机大讨论。

面对前所未有的压力,二审法院坚持以查明事实为目标,以全面调查为方法,以司法鉴定为突破口,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依据,贯彻公开原则,以公开保公信,通过明辨是非、还原事实真相,迅速化解舆论危机,做到真相明,是非清,舆论平,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

1、综合审查判断证据,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本案由于没有现场监控录像或者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且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事实认定具有疑难性。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锁定案件争议焦点,对现场目击人、交通事故报警人、接警警员、临床医生等多方走访,逐项查证。在外围查证难以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国家级鉴定机构,得出王秀芝伤情成因的确定性结论。

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认定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新闻媒体纷纷报道,社会舆论发生明显转变,支持二审法院公正判决的理性声音成为主流,喧嚣纷杂的舆情逐渐平息。

2、严格执行程序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彰显司法文明。一是把握重点环节。确保立案、分案、排期、送达传票、庭审、调查取证、司法鉴定、宣判送达等重点环节程序规范严谨。二是注重办案细节。尤其是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为避免程序疏漏影响鉴定结果的效力,所有鉴定材料都经过双方认可和签字确认后才送交鉴定机构;在选取鉴定机构时,为防止出现受托机构不接受委托的情况,创新性地采取抽签确定受托顺序的程序设计。

三是严把庭审和文书质量。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并依照当事人申请进行了调查和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充分进行了质证,确保全部庭审活动高质高效,经受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审视。裁判文书针对当事人争议焦点和公众对原审判决的质疑,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心证公开与裁判理由公开,增强了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3、裁判方法具有新颖性,彰显了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思维方法和依证据认定事实的司法能力的提高。一是采取“倒逼法”的裁判思维顺序,对于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法律判断,先于撞没撞人的事实判断。即通过严丝合缝的推理,得出“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结论后,撞没撞人的事实难题不攻自破,避免了对价值判断引致负面舆论批评的危险。

二是尽量排除盖然性程度不高的“日常生活经验”和极具强烈主观色彩的“社会情理”分析,而是运用客观的实物证据、权威的言辞证据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合理推出事实认定的结论。(编写人郭雄选自天津一中院网精品案例)